烟草在线睢宁消息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8•11”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8月11日,睢宁县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李某某违法运输卷烟2168条,案值8.72万元。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于2014年8月14日,在李某某的租住房屋内再次查获其违法卷烟2150条,案值8.8万元。累计查获李某某违法卷烟4318条,案值17.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