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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一个包装盒牵出的亿元大案

2024年03月20日 来源:中国烟草资讯 作者:宋振山、余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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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子烟监管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聚焦电子烟监管,着力清理整治电子烟市场乱象,先后开展“围歼五号”“利剑2023—新产品、新平台、新渠道清理整治”“平安寄递”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各类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成功查获多起新型涉烟案件,有力震慑了涉烟不法分子。

其中,河南信阳市局“11·23”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案件的侦破,成功捣毁一涉及生产、运输、分销的电子烟违法犯罪网络,有效打击了制假分子嚣张气焰,为新形势下的电子烟案件侦办提供了有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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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烟”合作,依法加强电子烟监管。图为执法人员查获的违法电子烟生产线 余宙/

抽丝剥茧 深挖窝点

2022年11月的信阳市,寒潮来袭、天气骤冷。寒风凛冽中,信阳市烟草专卖监管人员坚守岗位,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当在羊山新区一工业聚集园区对三相电使用情况开展排查时,突然,一个散落在地上的彩色纸盒引起了监管人员的注意。

这是一个品牌为ELFBAR的电子烟包装盒,经网络查询,该品牌电子烟产品主销国外,本辖区内并无销售。抱着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的态度,监管人员迅速向信阳烟草、公安联合执法室汇报了这一线索。

接到线索后,联合执法室高度重视,敏锐的办案触觉让他们得出一致判断“这个包装盒一看就是印刷残次品,排除个人购买自用,出自生产环节的可能性极大”。

但,这个包装盒到底是谁扔的?是否来自制假窝点?厂房是否就在附近?是否还在生产?规模有多大?一系列问题浮现在大家脑海中,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确认。

联合执法室迅速成立专案组对工业园区进行布控。经过近一周的蹲守,一台车牌号为“豫S37***”的可疑车辆引起专案组的注意。该车出现次数频繁且行车轨迹异常。专案组调配多台车辆,实施接力跟踪。多天的辛苦没有白费,他们不仅摸清了车辆的出行规律,还有了新的重要发现……

通过复原行车轨迹,专案组最终锁定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的一处偏僻多层民房。借助一系列技术手段,确认有十余人在这里进行封闭式生产作业,初步判定这里很可能是假冒电子烟的生产窝点。

为及时掌握该窝点的制假动向,专案组连续几天不分昼夜,轮番盯守,对厂房内出入的嫌疑人进行全程跟踪,严阵以待。

11月22日,轮番盯守的专案组成员发现可疑车辆从深圳返回信阳时,刻意绕行至驻马店,深夜11时才返回信阳。通过观察卸车状态,发现其疑似运回一批原辅材料。至此,收网时机已经成熟。

11月23日凌晨,联合执法室办案人员制订了详细周密的收网方案,决定调度浉河分局食药环大队、浉河区烟草专卖局、平桥区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40余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行动编队开展收网行动。

“行动!”

11月23日下午1时许,伴随着一声收网指令,联合行动编队在该窝点抓获正在生产作业的11名涉案嫌疑人,涉案主犯、现场工人、技术指导、财务仓储等人员被一网打尽。

据统计,现场共查获电子烟封口机2台,镭射打标机1台,包装盒机3台,包装机4台,包装盒14.58万个,成品电子烟6.98万支,防伪码5.1万个,胶带商标300万个。

以点扩线 捣毁“黑网”

突击窝点后,围绕扩线破网,信阳市烟草、公安两部门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案件侦办方向和思路。

2022年12月初,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浉河区烟草专卖局和平桥区烟草专卖局8名同志组成侦察小组,克服各种困难,多次南下深圳,多方收集线索,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对涉案上游人员开展后续调查。经过近20天的侦查,进一步锁定了10余名涉案人员,相关犯罪证据均已被公安人员依法取得。

在联合执法室的果断决策和科技助力下,专案组对该案数据层层抽丝剥茧,各级产销网络逐步勾画清晰。

自2022年10月份以来,广东上家“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松以提供半成品和包装材料的方式,让张某松为其加工“ELFBAR”BC5000型电子烟。张某松接订单后,找到李某及桂某华、桂某、万某敏等4人提供印刷包装服务;找到杨某利将电子烟半成品及包装等材料进行加工;杨某利找到杨某和严某丽代为生产。杨某和严某丽夫妇在信阳市羊山新区云龙湖工业园租赁厂房,购买加工设备10余台,组织10余人进行加工包装,完成电子烟成品后,再由张某松联系货车运回广东,通过张某现、李某东进行分销和出口。

后经追查,出口范围涉及菲律宾等5个国家,涉案银行账户15个,涉案资金达1.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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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加强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 /河南省局 供图

依法严惩 追处重判

该案发生时,电子烟监管配套制度刚刚出台,电子烟涉刑案件既无明确规定、也无判例可供参考,司法机关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司法实践面临困局。

侦办期间,信阳市局在河南省局的指导支持下,多次与公、检、法四部门召开案件联席会,商讨案件证据链、法律依据链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张某松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8月31日,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松等4名涉案人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不等。

这一判决,既彰显了信阳市局全面落实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要求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对新型涉烟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态度。

回顾“11·23”案件侦办过程,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案件的成功侦办得益于国家局相关监管政策的及时出台,得益于“警烟”协作机制的充分发挥,得益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得益于执法人员的责任担当和倾心付出。

在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河南省局一直坚守在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最前沿,坚持不懈、勇于探索。截至目前,已侦办“11·23”“12·09”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案,“5·12”非法经营电子烟案,“5·16”销售伪劣电子烟案等各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案件,初步实现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涉电子烟违法犯罪的全面探索、全面覆盖、全面打击。

当前,电子烟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下一步河南烟草各级专卖监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局电子烟监管工作各项部署,依法加强电子烟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强化公检法部门沟通协调,发挥警烟作战优势,坚持“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为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规范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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