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假烟属于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主体要件方面表现为一般主体即销售假烟的商户,客体上侵犯的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
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相关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13”举报电话向烟草专卖局举报假烟线索,烟草专卖局直接受理或受移转相关情况将派出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前往核实,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站进行。在二十日之内交由相应的烟草质量检测站检验真伪。
根据行业内相关实施办法对举报属实的有效信息提供者予以兑付举报奖励,针对销售假烟的商家,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烟草专卖局根据违法程度涉案金额大小对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经营者采取相应行政处罚,并对涉案假烟依法予以公开销毁处理。
温馨提示:消费者如感觉买到假烟须保留购买相关卷烟的购物发票小票或电子支付凭证截图作为证据,在假烟上做好记号并封存提交等待处理结果。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