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陈娟父亲去世时,全权委托张勇帮忙处理丧事,第1次花1.32万元采购30条中华,用完后却得知是假烟,由于没有证据,陈娟又去超市再次购买20条,确认是假烟无误后,陈娟将老板诉至法院,要求假一赔三,向自己支付8.8万元。
可老板却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第一次买烟时,并非陈娟本人购买,因此无权主张赔偿;第二次购买时,陈娟已经知道是假烟,并且没有结账,双方消费合同未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求,对此法院该如何认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娟父亲72岁时因病去世,家人悲伤不已,但死者必须入土为安,丧葬事宜需尽快处理,家人经商议后一致决定,全权委托张勇帮忙处理丧事。
张勇在当地颇有声望,经常帮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请他帮忙可以省事不少,而且自家人过于悲痛,考虑问题难免有所欠缺。
办理丧事期间,张勇采购物资前,都会事先征得陈娟同意,之后才会到他推荐的超市购买,一切井井有条。
但头七过去后,陈娟才从朋友口中意外得知,张勇采购回来的30条中华,竟然有可能全是假烟。
朋友在烟草公司工作,并且自己长期抽烟,真假烟无论是包装还是口感,都有一定区别,常人很难识别,但他是这方面行家。
陈娟听后十分生气,马上找到买烟时的进货单,确认张勇是以440元每条的价格,从超市老板处购买30条香烟,共计支付1.32万元。
陈娟决定查清此事,并故意拖延与张勇对账,她怕张勇也参与其中,与超市存在利益勾结,当她得知买回来的烟,已经全部用完后,因手头没有有利证据,只好放弃追究。
正当此时,张勇找到陈娟,询问她父亲的“五七”仪式该如何办,并谈及采购香烟事宜,陈娟决定由张勇负责采购酒水、祭品等,同时找了个理由,说香烟由她亲自去超市取货。
之后,陈娟根据张勇提供的信息找到超市,以8800元价格购买20条香烟,陈娟拿到收据后,让超市老板到时与张勇结账即可。
拿到香烟和收据后,陈娟请朋友帮忙鉴定,确认20条都是假烟后,陈娟拿着证据,向主管部门举报,鉴定报告出来后,陈娟同意和张勇对账,并结清所有款项。
做完这一切后,陈娟决定起诉,拿着20条香烟、收据、支付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要求超市老板假一赔三,即退还2.2万元货款的同时,支付6.6万元赔偿。
民事诉讼中,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举证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陈娟要求超市赔偿,必须证明以下2点:(1)50条香烟确实从超市购买;(2)50条香烟确实都是假烟。
由于第一次30条中华已经被骗,第二次陈娟去超市提货,主要目的就是取证,各方面准备十分充分,在法庭上出示了收据、鉴定报告、涉案香烟、视频等证据。
可在庭审中,超市老板却有不同观点,并提出以下3点抗辩:
(1)第一次购买30条香烟时,当事人是张勇而非陈娟,陈娟无权主张权利;
(2)第二次购买20条香烟时,陈娟没有付钱,消费合同还没成立,且陈娟知假买假,无法认定为消费者,不能主张退一赔三;
(3)第一次购买的30条香烟已用完,陈娟无法证明是假烟,第二次的20条香烟,鉴定报告显示,送检时间在陈娟拿到香烟的2天后,不排除掉包可能。
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有理,超市老板的辩解,看起来好像也有一定道理,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关于第1点抗辩,陈娟虽不是直接购买人,但张勇是受她之托办理丧事,双方之间是代理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61、162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张勇购买香烟的行为,最终法律效果归结于陈娟,因此陈娟可以主张权利。
关于第2点抗辩,陈娟虽未付款,但双方之间的消费合同已经成立,陈娟仍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并且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法律上并未禁止。
关于第3点抗辩,陈娟已经提出比较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第二次买的20条香烟是假烟,超市一方若想推翻,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证据,否则举证责任转移后,超市要承担败诉责任。
至于第一次买的30条香烟,由于全部用完,陈娟实质上已无法证明。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只能认定,陈娟购买到20条假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不仅要退还货款,还要给予3倍赔偿。
无论陈娟第2次买烟时,是否明知是假烟,她仍然属于消费者,超市老板属于经营者,这点没有疑义,据此可以认定,商家实施了欺诈的违法行为。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市老板作为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成立,但在案证据只能证明,陈娟购买到20条假烟,据此陈娟只能获得2.6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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