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想卖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那可不行,但是偏偏有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贩卖烟草,以为没多大点事儿,殊不知他们已经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隆昌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三名“背烟客”非法经营案。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王某、袁某、雷某三名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采用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搬运的方式,往返贵州、隆昌两地贩卖品牌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至10万余元,分别获利数千元。2022年5月23日,三人从六盘水市进购卷烟准备销往内江市时,在隆昌市隆纳高速公路隆昌东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各类卷烟500余条。
隆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袁某、雷某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往返四川省内江市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隆昌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等三名“背烟客”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所查获的各类香烟合计约500余条依法予以没收。
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其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提醒相关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终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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