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
经审理认为,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16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没收从魏某某处查扣到的涉案卷烟。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切勿为了牟利,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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