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一个体工商户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关闭,店内无任何商品,因为该地方要拆迁,所以无经营迹象,不久商店原地址拆迁,后来持证人已经去世。持证人子女投诉举报,希望该证件能恢复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证件后续管理应当遵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烟草专卖局应当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关于上述案例中的商店,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如下开展:
1.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商店已关闭,无经营迹象,依法向持证人送达了《责令暂停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停业期限,书面告知持证人刘贵华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当持证人申请恢复经营,执法人员在停业期限内不定期对其商店进行实地核查,证据留存记录,考察其商店是否符合恢复条件。
3.在停业期限届满,行政执法人员做最后核查,证据留存记录交由证件管理部门对该商店下达决定书并送达公示。
案例中,商店经营场所关闭,无经营迹象,根据法律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如果持证人在停业期限届满没有整顿,应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如果商店拆迁在停业整顿期限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发证机关责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其变更申请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恢复经营。
如果持证人整改完毕,拆迁在停业处理完毕之后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如果持证人的死亡在停业期限内或者整改完毕后,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案例情况,可以推导出:①因当事人停止经营业务,停业期限届满未整改,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②经营场所因不可抗力灭失,持证人未提出变更申请或者持证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都将注销该许可证。烟草证不能被继承,该证件已经被取消并注销失效,不能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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