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保护未成年免受烟侵害护航成长对我们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笔者前期参加了许多未成年保护法内容的会议,系统梳理,认为做好未成年保护法下的烟草行政许可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烟草销售网点设置的新要求,抓好零售许可证准入工作。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存在的持证户情况,组织全面摸排,提前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关于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方面的新要求,上述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新办零售许可证,已经存在的卷烟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二是依法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规范辖区烟草专卖经营活动。联合公安、市监部门对辖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户进行清理整顿,发放禁售标志,签订《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告知书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告知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之规定,现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建立护航成长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免受烟侵害。未成年是社会特殊保护群体,预防中小学生吸烟是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之一,作为县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履行法定职责,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无证户清理整顿处罚取缔,护航成长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共同为未成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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