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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类许可证办理期限的有关规定

2021年08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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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行政许可受理的期限规定

专卖许可证的申办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为前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起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当场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审查致使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长时间才发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受理期限不宜从申请人补正后计算,宜从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计算,但申请人补正材料所花的时间应当排除在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以外。

5)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受理。

(2)行政许可审查及送达的期限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和烟草专卖许可证送达给申请人。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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