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地烟草部门根据政策要求,拟在《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中增加“个转企”条款,即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后申请烟草证可给予优惠政策。同时,为防止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达到“买卖”烟草证的情形,拟另外增设“个转企”后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的限制性条款,是否可以?
【问题分析】
2023年颁布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户申请变更为企业后,法律主体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法人,经营主体发生改变,“个转企”后取得烟草证系企业法人为持证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形成决议即可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是商事基本原则。
所以,《烟草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不能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家庭成员间变更,这有违民商事活动自由原则。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即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无其他限制条件。综上所述,“个转企”取得烟草证后,不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家庭成员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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