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个体工商户张先生:
我经营一家烟酒零售店,因为店铺生意不好关门,未能办理停业手续。近期,我准备重新开店,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收回。请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收回后能否恢复?
安徽合肥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
您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收回后不能恢复。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一)经营场所关闭;(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申请人需要暂停营业的,须依法办理停业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因此,零售户长期关门未进货且未办理卷烟经营停业手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收回后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要想重新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必须依法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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