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户刘女士问:我先前经营一家超市,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不久,我为了增加销量,又租赁了一处商铺经营卷烟。烟草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我未在核定地址经营卷烟。请问,我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在此提醒各位零售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一定要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卷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多处经营场所需要经营卷烟的,应依法办理多份零售许可证,即一处经营场所对应一份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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