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应符合《自贸试 验区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 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 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 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 资可以不适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 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 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 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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