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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子烟监管已具备法律依据,相关政策配套预计年内出台

2022年03月03日 来源:新消费前线公众号 作者: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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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几年来,国内电子烟行业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空白的状态下野蛮、混乱发展,导致“向未成年人宣传销售电子烟、涉毒上头电子烟、虚假夸大宣传、恶意竞争”等各种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上要求禁止或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强烈高涨,而相关政府部门也已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逐步制订和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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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2月,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此,国内电子烟行业真正告别“无证驾驶、裸奔”的逍遥日子,正式进入法制化发展时代,而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也将出台。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第二次修订,并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多处提到了“烟”,并特别注明“烟”也包括“电子烟”。此外还提到了相关执法部门,包括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

  •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提到,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目前,电子烟国标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监管措施和细则已经对外征求意见稿,有望2022年将出台实施。

  • 2021年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开启为期2个月的公众意见征集阶段。其中还特别说明,电子烟国标拟在发布后后3-5个月内正式实施。

  • 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公开征求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时间一个多月(2021年12月17日前)。

随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部署自即日起至4月底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媒体人士认为,针对电子烟市场开展新一轮的严打整治专项行动,意味着国内电子烟合规时代正式到来。

无规矩不成方圆。对电子烟行业来说,没有“一刀切”已足见监管层的深谋远虑,而强监管将确保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利国利民,也利于从业者。对从业者来说,只有选择拥抱政策,专注合规,调整发展定位,才能在行业合规时代的监管浪潮中赢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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