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其中第四条中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
至于为什么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要求强制注册商标,有何法律依据,官方随后也给出了答复。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微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一问一答”的文章。其中第九个问题是“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为何要求强制注册商标?”,并作出了回答。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执行上述规定,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标准》第四条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商标强制注册进行了细化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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