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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访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2021年12月07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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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接下来,国家局将如何贯彻落实《决定》?制定哪些相关配套政策?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修改《实施条例》:电子烟产业由无序扩张到规范发展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处于无序发展、野蛮生长状态。

随着电子烟产业快速兴起,我国电子烟市场暴露的问题日趋严峻,突出表现为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凸显,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特别是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6月,国家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清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1261户,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电子烟案件310起。同时,各地严厉打击制售添加大麻素违禁成分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违法行为,全国共侦破“上头电子烟”案件137起,抓获涉案人员2300余人,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

从全球范围看,目前已有包括欧盟、美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有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但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此外,多个国际组织持续关注对电子烟的界定及监管问题,纷纷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督管理。

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本次修改《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加强烟草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法律保障。

贯彻执行《决定》:持续加大电子烟市场监管力度

11月30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日,国家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

……

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其他配套政策的制定,都是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要求、解决目前电子烟市场与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也是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

从《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其主要内容有: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等等。

而在《电子烟》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立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了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等,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主要是考虑续液式电子烟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接触烟液的风险非常大,且添加剂不可控;在烟碱方面,标准充分参考了国际有关法规标准,明确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 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 毫克;在雾化物添加剂方面,参照我国食品添加剂等的管理要求,标准采用“许可+评估”的方式,明确了使用添加剂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对于电子烟监管的主要框架,据国家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决定》及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关于法律属性。电子烟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能够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也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监管方式。

——关于监管主体。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行监管。市场监管、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关于监管范围。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需要强调的是,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关于监管内容。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如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等。

设置过渡期:有序推进落实监管要求

《决定》的公布施行,将会对行业带来深远影响,更会对电子烟产业带来重大变化。

从行业层面来说,国家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要求,严格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政务服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保障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

作为监管主体,行业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新修改的《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对《决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含电子烟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及电子烟经销商等)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而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严格按照烟草广告有关规定规范电子烟广告,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子烟进口应当遵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

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局决定,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过渡期结束后,随着《决定》的深入贯彻实施及其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据悉,为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12月6日~21日,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www.tobacco.gov.cn),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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