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烟草制品?难以划定商品类别的电子烟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灰色地带。早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就下发过《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局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电子烟监管问题再次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那么,我省在电子烟管理、引导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近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
向烟草制品管制方向起步
根据已发布的关于电子烟的两份通告中,除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外,在2019年发布的通告中还提到: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及下架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禁止互联网销售、禁止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这三点与烟草专卖法中卷烟的专卖管理不谋而合。
省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两部委发布通告后,省烟草局就落实通告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
近年来,省烟草专卖局联合青海省通信管理局等多部门通过大数据搜索互联网电子烟广告的关键词,并清理了省内线上电子烟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这块劝导牌是在两部委发布通告后,在卷烟销售店铺里可以看到对电子烟销售的规劝。
目前,我省在卷烟零售的合理布局规定中要求,中小学、幼儿园等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卷烟销售场所。通告下发后,电子烟也在我省中小学周边销声匿迹。但这些工作对于市场上泛滥的电子烟来说,仅仅起到了“劝”的作用。真正对电子烟的监管仍在路上。
电子烟监管难在哪?
长期以来,电子烟的生产标准和归类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坎。
没有生产标准的电子烟,随时可能成为含在嘴里的“定时炸弹”。贵州省疾控中心卫生健康促进与宣传教育所副所长何琳曾在全国两会上提到,目前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烟包括加热不燃烧、雾化烟等种类,口味多达1.5万种。“添加了什么东西,加了多少,产生了什么,目前没有规范,包括制作工艺,加热用电池的安全性没有规定,生产厂家各自为政。”
在记者走访调查中,青海烟草市场的“大头”则是线下销售。没有生产标准、自带时尚标签的电子烟,绚丽的外表让消费者放松了对烟弹中的尼古丁和丙二醇的警惕。记者发现,仅在西宁市某商场,前后不过300米,就有大大小小电子烟柜台4家至5家,与之密度可以相提并论的是商场内的美妆店,甚至有三家柜台是设立在“潮玩”店、剃须刀柜台旁。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市民,张先生说:“电子烟就是烟的替代品,抽着玩儿的,要说是烟,不如说更像个玩具。”王女士告诉记者:“我闻着儿子抽着味道还甜甜的,可能电子烟就和口香糖的功能差不多。”可见,在消费者心中电子烟更偏向消费品。
事实上,花里胡哨的电子烟的危害却远比口香糖高得多。电子烟曾被认为是戒烟神器,但2019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就指出,与传统香烟一样,电子烟中含有的尼古丁,长期吸食同样会成瘾,让本来不吸烟的人成为吸烟者。危害不仅来自尼古丁,消费者吸入并呼出的电子烟还可能有多种潜在的有害物质,其加热成烟雾的丙二醇和甘油会对人体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参照烟草管理是出路
省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子烟主要分为烟具和烟弹两个部分。烟具部分是电子产品,烟弹的主要成分为烟碱,即我们熟知的尼古丁。
“电子烟监管的难点在于很难去界定它属于什么商品类别,电子产品?烟草?”省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提到在监管电子烟中遇到的难题。
正因如此,电子烟即从传统卷烟的“替代品”上收取红利,又从“电子产品”上逃避监管。
3月22日,在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参照卷烟管理办法,是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施行的烟草专卖法中对烟草制品的生产标准,未成年人的保护、证照颁发等方面都具有完善的法律规定。
将电子烟等新兴烟草制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相关规定执行,将大幅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记者调查的情况,我省当前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工作还在“劝”的层面上。下一步,将根据国家对电子烟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持续加力,加大“阻”的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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