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安徽省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商场、书店,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宾馆、酒店等住宿休息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以及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办事厅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未劝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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