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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卫条例听证会后云南修正争议条款

2023年09月22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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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云南省爱卫办发布《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情况。从公告情况看,云南修正了此前备受争议、招致多方批评的部分条款,但未来出台的版本能否实现控烟目标,仍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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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员在列车上向旅客讲解禁烟知识,动员旅客群众自觉不吸烟、主动戒烟,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新华社资料图

指导吸烟区设置的职能

由烟草部门转回了卫健部门

《草案》听证会举行于8月21日,当时对控烟相关规定的争议颇大。此次发布的公告中,云南省爱卫办简要介绍了听证情况,将听证代表关于控烟的建议概括为:加大控制吸烟、禁止吸烟的力度;调整吸烟区设置的技术指导主体;优化控制吸烟、禁止吸烟相关条款内容。此外,公告还介绍了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整体上看,云南吸纳了部分意见建议,修改了一些争议条款,但对另一些关键控烟条款的修改情况仍不明朗。

据南都报此前报道,8月21日,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行《草案》听证会,会场内外的均有声音批评《草案》控烟力度不足,认为其较国内其他地区同类规定宽松含糊,不能满足控烟工作的要求,也不能达成云南省和国家就受无烟法规保护人口设定的目标。(详见:烟草重镇云南的控烟博弈:爱卫条例控烟力度被指“越改越弱”)

从此次公告给出的答复看,当时争议很大的一个规定将得到修改。《草案》曾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指导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规范设置吸烟区。因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政企合一”且缺乏相关资质,控烟和公卫专家普遍认为其不适宜负责这项工作,应交由卫健部门负责。

此次公告中,云南省卫健表示,对于听证代表调整吸烟区设置技术指导部门的意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规范设置吸烟区。也就是说,指导权由烟草部门转为了卫健部门,“完全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

为什么这一修改格外重要?据此前报道,云南控烟过去的一大成绩就是在创卫工作中,针对违反吸烟区规范的吸烟区、吸烟亭进行了拆除和改变用途,这些设施之前普遍由烟草业设置,且不能满足控烟要求,《草案》原有的规定无异于倒退。而最新的修改方向受到多位控烟专家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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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包头站候车厅向旅客讲解吸烟的危害。新华社资料图

能否立法实现全面禁烟仍不明确

不过,听证代表对另一关键规定的修改意见只被“部分采纳”。

《草案》第二十八条曾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吸烟(含电子烟)。下列特殊区域室内、室外禁止吸烟:(一)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二)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场所,社会福利机构;(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此前听证代表和场外的控烟、公卫专家均表示,该规定不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禁烟的要求,未纳入工作场所,同时,“控制吸烟”的表述力度不足,应明确为“全面禁止吸烟”。按照国内外的公认标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部应当全面禁烟,削减其中任一部分都会影响整体的控烟力度。而在未能明确全面禁烟的情况下,《草案》仅罗列了部分禁烟区,这可能进一步削弱其效力。

针对相关意见,此次公告介绍,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控制吸烟和重点场所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部分采纳,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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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云南能否实现三类场所全面禁烟的“金标准”仍待观察。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很多地区都明确写入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如此规定也有迹可循、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控烟规划。

此外,《草案》虽列举了控烟地区和控烟举措,但未写入对违规吸烟行为的惩罚措施、投诉渠道,这在听证会上也引起了听证代表对规定能否落地的担忧。此次公告在介绍“关于法律责任的意见”时,未明确是否会增设相关规定。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严格的无烟立法十分重要。由于国家层面的无烟立法长期“难产”,业内希望推动各地主动出台合格的无烟立法,进而实现对全人群的保护。这进而衍生出两个路径,其一是地方出台控烟条例,其二是在爱卫条例中写入控烟条款。有专家谈到,考虑到烟草重镇云南控烟阻力较大,此次云南爱卫条例起草就变得尤为关键。

此前多位熟悉云南控烟工作的人士都向南方都市报记者表达过,希望地方政府可以慎重考虑此次立法,写入合格的禁烟条款,“无论从怎样的角度,立法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吗?爱卫条例的出台不就是预防疾病,延长老百姓的人均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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