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宁德市烟草专卖局了解到,近期,福安市、周宁县烟草专卖局分别对2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案作出处罚。
3月下旬,福安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一起举报投诉,称辖区内某零售商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接到举报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零售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零售商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1包,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后,确认该零售商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且没有履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购买者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义务。随后,福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4月26日,周宁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周宁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深入校园周边、电子烟售卖网点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发现某经营户在未核实购买者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违法出售电子烟,周宁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销售网点,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包括卷烟、雪茄及电子烟),并要求卷烟零售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包括卷烟、雪茄及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卷烟零售户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向未成年售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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