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家便利超市的营业人员在没有“验明”年轻购烟者年龄的情况下,向一名13岁男孩销售电子烟,该超市负责人因此被罚款2000元。
7月27日,乌市烟草专卖局向该超市负责人正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以2000元罚款。
电子烟(资料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乌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杨林说,7月19日中午,该局监督举报平台接到学生家长举报,反映水磨沟区安居南路一家便利超市内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原来这是一名13岁男孩的父亲,当天他在儿子书包里发现电子烟,责问之后得知,儿子看到有同学吸电子烟,出于好奇买了一支电子烟。
当晚,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的便利超市调查取证,营业人员承认曾向一名年轻人销售电子烟。“那个年轻人身高超过1.7米,又戴着口罩,很难判定是不是成年人,我没多想多问就直接卖给他了。”营业人员说。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市场上在售的各类电子烟产品在原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存在重大健康安全风险。希望学校、家庭、社会多方联合,对未成年人加强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主动远离电子烟。”杨林说。
今年以来,乌鲁木齐市烟草专卖局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守护成长”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全市电子烟经营商户开展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和入户宣传工作,利用线上、线下多种途径进行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下一步,乌鲁木齐市烟草专卖局将强化市场监管,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烟制品市场监管合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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