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提交了资料申请烟草证。随后,烟草局相关工作人员到我的零售店实地考察。核查结果是:因为店与家不独立,所以不符合办证要求。请问该结果是怎么判定的呢?”零售户张先生提出了这个疑问。
相信不少零售户都碰到过上述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案例
不久前,张先生将房间隔出一块区域,添置了几个货架,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他临时将连接生活区和经营区的通道堵上,随后申请了办理烟草证,当时瞒过了工作人员的现场勘验,领取到烟草证。工作人员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与现场勘验时不符,故收回其烟草证。
以案说法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张先生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区不独立,不符合办证条件。
拥有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是办理烟草证的条件之一。但其实,“固定”和“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固定”经营场所,得有具体门牌号
固定经营场所的定义是:经营场所应当具有确切的门牌号码地址。这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或有关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加以确认。
固定经营场所是相对临时的、不固定的场所(流动摊点、集市、展销会、临时建筑)而言的。
二、“独立”经营场所,与住所不连接
“独立”经营场所的定义是: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其他场所有直接连接。现在普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
有些零售客户直接把店当家,既在此经营又在此生活居住。
但其场所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故一般认定为经营场所。
2、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
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1)农村的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
2)城镇的上下楼,一楼经营烟草专卖品,二楼住宿生活,经营场所与住所是同一出入口或者直接相连通。
这两种情况均不符合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要求,不符合申请办证条件。
对于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认定,烟草部门将在实际核查中,通过对经营场所绘制平面图作为依据。各地对烟草证办理的政策有所区别,请大家以当地烟草局为准!
在此,还要提醒各位零售户,及时停止“利用店、家相连做掩护,给渠道外卷烟和假冒走私烟留下了不法通道”的行为,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哦!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