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有害健康,而假烟对人体的伤害更是不言而喻。为了控烟,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作聪明贩卖假烟,以为没多大点事。殊不知,他们已经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柯桥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
案情简介
在一次与友人打麻将中,听牌友说卖假烟生意不错,经营小吃生意失败的吴某心动了。于是,经人介绍,吴某做起了非法销售假烟的生意。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南京、利群、黄山、中华等品牌的假烟并运输至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通过上门兜售等方式将上述各类假烟加价销售给王某某、刘某、黄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20975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销售上述各类假烟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查扣涉案卷烟418.1条(货值共计48099元),后在被告人吴某租房内查扣违法所得3500元。经鉴定,上述查扣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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