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据江西城市《句容人民广播电台》报道,2020年8月,江苏句容的吴女士在市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标价为9块9一瓶的某品牌牛奶,但结账时收银小票上单瓶牛奶的价格是10块9。
虽然和标价只相差了一块钱,但是吴女士却认为,超市既然是明码标价,就不应该欺骗消费者,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于是组织消费者和超市负责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指出了此次事件存在的问题和乱收费行为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过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超市方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积极和消费者达成和解。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不足500元,超市方当场赔偿了吴女士500元现金,双方达成了和解。
最后提醒大家,在超市购物时,一定要看清商品的价格,结账后应仔细核对账单,同时养成保管好购物小票的习惯,以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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