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卷烟零售户,刚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想问一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我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进店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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