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现行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草案共11章106条,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
“中国科技立法走在世界前列。”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8月18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国内外环境的新变化,迫切需要修改科技进步法,以满足新时代科技治理的新需要,“改革是一场深刻革命,有继承有创新。科技进步法第二次修订,让法律和科技创新发展协调同步,与时俱进,值得肯定。”
基础研究单独成章
基础研究被视为科技创新之源。为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基础研究”一章。
段瑞春曾在1993年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法起草工作,2007年作为咨询专家为修法建言献策。他回忆,现行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时,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单列为第四章,强调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该章内容融入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之中。但近年来的实践发现,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先导,从0到1的原创能力不足,是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差距所在。“这次修订及时把基础研究独立成章,十分及时,非常重要。”段瑞春说。
本次修订中,涉及基础研究的规范站位更高、内容更充实、推进力度更大。强调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
在18日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表示,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还偏低,这种现状不利于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开发原创性科技成果。他认为,基础研究应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设立以中央为主到地方多层级、立体化的基础研究基金体系,中央统筹,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等研究的投入支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则建议,国家财政投入在整个基础研究投入当中的比重要稳定增加,或者提高到一定比例。
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维护科技人员权益的相关规定
为更好发挥制度优势,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段瑞春欣喜地表示,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战略举措,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细化、强化、具体化,可以更好地发挥科技法治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巨大作用。”段瑞春说。
为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修订草案规定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等。
段瑞春认为,如何科学评价科研人员的工作、进一步“破四唯”、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还需要认真研究、精确表达。
分组审议中,不少参会人员提到,草案对科技人才的激励作出了规定,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维护科技人员权益的相关规定,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廷安建议,在第6章科学技术人员部分增加对科学技术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方面的规定,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建议建立针对性更强的协同互助机制
除了“基础研究”,草案同时新增了“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章节。
在“区域科技创新”章节,草案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等。新增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章节也提出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合作研发;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等规定。
段瑞春坦言,今天的国际合作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面对百年未有之变局,修订草案应对新形势下促进国家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出一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春礼表示,目前有关由我国主导的国际科学组织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尚未颁布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条例或规定,这与现阶段我国国际合作需求和大国地位并不相符。他建议在第8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增加“在境内设立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及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表述,授权相关部门尽快开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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