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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面向儿童和青少年的烟草广告和促销 昆明中小学校周边烟店调查结果发布

2020年05月26日 来源:云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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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间公益组织云南超轶健康咨询中心发布了一项针对昆明中小学周边烟店的调查结果。该组织通过在昆明市主城区东、西、南、北、中的五个片区调查发现,昆明市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仍然有出售卷烟的店铺,学校周边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类型多样,都存在不同形式的烟草广告,绝大多数烟草制品零售点没有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近一半烟草制品零售点存在违法向未成人售烟的行为。

  34.3%的卷烟零售点在学校入口100米范围内

  调查报告显示,46所学校周边200米内有卷烟零售点210个,平均每个学校4.57个,其中小学校周边平均每个学校4.27个,中学校周边平均每个学校4.95个。有34.3%的卷烟零售点在学校入口100米范围内,其中11.0%距离学校入口不足50米。观察到的51个电子烟零售点中有39个分布在27所学校周边200米距离内,平均每个学校1.44个。有21.6%的电子烟零售点在学校入口100米范围内,其中有5.9%距离学校入口不足50米。

  烟草制品零售点内的烟草广告形式包括陈列、海报、门楣和灯箱等。87.6%的卷烟零售点在店内陈列卷烟,86.3%的电子烟零售点在店内陈列电子烟;41.9%的卷烟零售点和 45.1%的电子烟零售点在店内张贴烟草海报;而且91.4%的卷烟零售点、92.6%的烟草专卖店及 82.4%的电子烟零售点都没有任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观察期间共有 271 名学生进入3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平均每个点有8.21 名学生进入。无成人监护情况下进入的学生占比超过 80%。观察期间有33名学生在烟草制品零售点购烟,学生所购卷烟来自16个零售点,占全部观察点的 48.5%,其中14名学生在同一家副食店购买卷烟。

  青少年接触和获得电子烟的机会在增加

  超轶中心曾于2012年在昆明开展过类似调查,当时的调查结果揭示,烟店距离学校的距离过近、店内的烟草与文具等一起陈设、几乎没有执行禁止向青少年售烟的制度 等因素都增加了青少年获得烟草的可能性。时隔八年,形势依然严峻。

  2019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 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通知指出:“烟草、电子烟中含有的尼古丁对脑神经有毒害,会造成记忆力减退、精神不振等。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烟成瘾,很难戒断。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成年后的吸烟量越大,烟草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并要求全面规范对电子烟的管理。

  超轶中心此次调查也对电子烟的销售情况进行了了解。

  在50个电子烟零售点中,有42个出售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占82.4%,有8个零售 点出售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占15.7%;在49个电子烟零售点中,有25个出售传统烟草口味的烟弹,占51.0%;有37个出售添加了其他调味剂的烟弹,占75.5%;在51个电子烟零售点中,有46个出售的电子烟价格不超过 50元,占 90.2%;

  近一半的电子烟零售点同时也售卖卷烟,电子烟的销售渠道可能会逐渐和卷烟的销售渠道重合,从而分布更加密集。 虽然调查期间并没有观察到学生购买电子烟,但超轶中心认为,儿童和青少年接触和获得电子烟的机会在增加,面对的诱惑也在增加,他们因吸食电子烟而导致尼古丁成瘾的风险也提高了。

  建议从7个方面加强执法和完善立法

  为呼吁人们重视青少年吸烟问题,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超轶中心建议从加强执法和完善立法两方面入手:

  1. 按照昆明市的现行法规,限期清除学校入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卷烟零售点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2. 市场监督部门应不定期暗访或检查学校周围的卷烟零售点,切实按照相关法律对违法向未成年人售烟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对执法部门不作为的问责机制;

  3. 修订《昆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限制或减少 向杂货店、便利店等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及文具店、玩具店等儿童和青少年频繁接触的店铺类型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4. 切实落实八部委通知,建立完善青少年控烟长效机制,昆明市的各有关部门应履行好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沟通协作,为青少年远离烟草烟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 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进一步明确保护未成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具体 措施,包括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与电子烟; 烟草制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 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6. 烟草制品零售点已成为烟草广告最顽固的据点,呼吁通过司法解释或进一步修订《有广告法》来明确禁止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烟草广告;

  7. 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监督,并通过社交媒体设立快捷、简便的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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