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今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现烤火、野炊、烧烤等用火行为,违反本决定者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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