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我的一个朋友失业在家,去年春节期间看到礼品香烟回收生意火爆,他就在小区内挂出了回收香烟的广告并开始回收香烟。正当他喜滋滋地庆幸自已找到一个发财捷径的时候,相关部门找到他,向他宣读、讲解了法律知识:如果无烟草证随意收购经营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在无证违法经营的事实面前,我的朋友不得不接受执法部门的惩罚,结果得不偿失,损失了几千元。
前不久这位朋友成功申请办理了烟草零售许可证,想到春节前后那诱人的礼品香烟回收,又准备大干一场了。还好,他幸遇一位烟草公司上门服务的经理,才避免了重蹈覆辙。这位热心的客户经理告知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所以说,卷烟零售户回收香烟是一种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是被禁止不容许的。即使你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也不能乱渠道进货,私自回收香烟也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也会受到烟草执法部门的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最后,我想告诫咱们零售户朋友,一些卷烟零售户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欠缺和真假卷烟鉴别能力的有限,往往会用真烟的钱回收了假冒卷烟。结果有苦难言,不仅坑害了卷烟消费者,又损伤了自身的信誉。使自己的客源白白流失,经营之路越走越窄。因此,我们卷烟零售户在礼品卷烟回收这个问题上要坚决说“不”,只有遵章守法去经营,才不会在生财之路上栽跟头。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