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恩施新闻网报道 11月29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湖南田某、陈某非法经营卷烟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被告所经营的1170条卷烟没收、价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陈某2012年10月7日将收购的利群、南京、玉溪、苏烟、黄山等卷烟1170条,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车辆从湖南龙山运到咸丰,然后利用咸丰开往上海的客车运往上海销售,在途经咸丰县忠堡镇构皮岭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卷烟价值1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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