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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烟斗配售烟丝违法吗?

2012年06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新烟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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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烟草》报报道

  【案例】
 
  江西省新余市城北区的退休女工张女士在前往南宁旅游时发现,烟斗逐渐成为许多消费者的新宠。于是,她思忖良久,筹资30万元,在城北区开设了一家名为“神匠—海柳烟斗”的专卖店。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张女士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从某厂家订购了一批包装好的进口烟丝,用于烟斗的配套销售。当消费者前来购买时,张女士根据市场供需状况自行确定烟丝价格。

  谁知,当地烟草专卖局的专卖人员告诉张女士,她销售烟丝、自行定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女士很不解,销售烟斗、配售烟丝也违法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张女士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店经营烟丝属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张女士购进的烟丝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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