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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控烟条例实施,考验各方

2014年03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现代金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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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现代金报》报道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从3月1日起实施。经过一周的劝诫期,“最严控烟条例”于3月8日正式进入开罚期。截至8日下午4时,广东深圳六大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464人次,共处罚37名烟民,现场罚款1850元。同时还有多个经营场所被警告。市控烟办提醒市民,只要是在禁烟场所内吸烟,执法人员发现后会当场罚款50元。

    在公共场所吸烟,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任何权利均须止于他人权利,不能侵害他人权益,吸烟权也不例外。因此,公共场所不能吸烟需要从内在的道德要求外化为法定义务。2011年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遗憾的是,这并不是直接针对禁烟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只是部委规章。

    而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诸多更具可操作性的禁烟地方法规、条例,提供了大量有益尝试。深圳这个被称为“最严”的控烟条例首露头角,就“斩获”颇丰。当然,法律的成功并不在于惩罚了多少人,也不在于罚到多少款。而在于法律所凝聚的价值是否能够得以实现,实现成本如何。而这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够得到良性执法、有效守法,法律自身是否有漏洞,能否不断完善。

    从这个角度看来,深圳禁烟条例的实施,不仅对于执法对象是一种考验,烟民们需要把具备外在强制力的法律内化为自觉、自发遵守的行为准则,相关场所管理者也须将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这对于执法者,甚至对于条例本身也是一场考验。

    对执法者而言,首先迎来的考验就是对法律具体制度、执法尺度的把握是否准确,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否正确。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人员表示,“类似于天桥的这种地方在法律定义上还有争议,虽然上面有顶棚,不过四面却是通风的。”其实,笔者以为这本不该成为问题,根据当地条例,只有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条例所明确的几类室外场所才禁止吸烟,天桥作为室外场所并不应列入其中。

    更大的考验则在于执法是否能够持之以恒,避免陷入如同整治“中国式过马路”那样的运动式执法怪圈,是否能实现常规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长效整治。对于条例本身更是考验,执法实践是检验法律实效的重要标准。法律是否因不明确给执法和守法带来不便;是否构建了精确到每个零件的严密体系;在提高执法成本、效率方面有无有效预设。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将在执法实践面前暴露无遗。

    深圳禁烟条例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也许在于如何赋予执法主体更多权限以降低执法成本。记者在现场发现,虽是联合执法,但除了公安部门之外,其他执法部门均是弱势执法部门,不具备强制执法权。总不能执法者每次碰见违法吸烟者,都需要再找警察吧?在警力不足的现状下,禁烟条例的长足生存、发展令人堪忧。也许通过立法赋予其他执法机构相关强制执法权,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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