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荆楚网》报道 “禁烟令”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体现吸烟者与不吸烟者权利的充分博弈,从而培养吸烟者的道德自觉,促使吸烟者养成一种新的习惯——在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去私人领域吸烟或彻底戒烟。
自去年9月底开展“清剿火患”行动至今,宜昌共对38位在火灾隐患场所吸烟、两次劝阻无效的烟民采取强制手段,作出“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在一些人看来,对“顽固”烟民实施行政拘留,有些小题大做,缺少人情味,其实不然。禁止在公共场所(包括火灾隐患场所)吸烟,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这里面不仅有火灾防患的原因,还有公民健康的考虑。
控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进步,也是维护公民健康的重要手段。2011年5月1日起,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这一禁令没有明确规定对违规个人或单位如何处罚,因而收效并不明显。相当多的烟民甚至没有自律意识,他们依然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吞云吐雾,对旁人的劝阻置之不理,无动于衷。在他们眼里,禁烟令一纸空文,说说而已,谁也不会动真格的。对这些我行我素的烟民来讲,磨嘴皮子已然没有作用,宜昌对这些人采取“重典”刺激,可谓正当其时。
但话又说回来,“铁腕”控烟究竟能对推动全面禁烟起到多大作用,还有待时间考验。说到底,要充分满足公众的禁烟预期,可能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拿禁烟运动进展较为顺畅的新加坡来说,该国自上世纪70年代首次开展禁烟,到现在才达到较为理想的目标。而在吸烟群体相当庞大、烟草财政依赖性强的中国各地,全面禁烟就更难一步到位。基于此,在面对众多国民根深蒂固的吸烟习惯之时,要想有所作为,政府的各种“禁烟令”还必然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反复较量、反复修正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文本的自我充盈固然重要,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却也举足轻重。例如禁烟宣传力度的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不断壮大,地方烟草财政的自我解脱,等等。最为关键之处还在于,在“禁烟令”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体现吸烟者与不吸烟者权利的充分博弈,从而培养吸烟者的道德自觉,促使吸烟者养成一种新的习惯——在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去私人领域吸烟或彻底戒烟。
唯有把“禁烟令”建立在社会绝大多数人共识的基础上,它才能摆脱现实的尴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社会禁烟共识的全面达成,尚需时日。这或许也注定了宜昌“铁腕”控烟效果的阶段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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