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两当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欲将其收购的三百余条卷烟从两当县运输至西安销售时,在杨店高速路口被两当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扣押。经查,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先后多次到甘肃省两当县、天水市张家川县及麦积区和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等地,向经营烟草的个体店铺收购软延安、黄兰州、利群、红塔山等真品牌卷烟后,运至西安销售牟利。
法院判决: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烟草获取利益,先后收购卷烟价值共计8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当场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寄语:
烟草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还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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