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了来自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場婚宴引发的假烟案例。
原告张先生和被告男子李某是同学关系,平时往来虽然不多,但张先生非常看重这份同学情谊,张先生儿子结婚的时候,还专门邀请了李某喝喜酒,几个老同学坐一桌,叙叙旧,联络一下感情。李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他经营了一家手机卖场,而他女儿开了一家超市,平时女儿忙不过来,李某也会帮女儿看店,所以张先生儿子结婚办喜宴想要买烟时,第一时间想到了李某。在张先生看来,他和李某是同学关系,就算价格上不会少多少,李某至少不会坑自己,卖假烟给他。
张先生找到李某,和李某说了他儿子结婚,需要60条玉溪牌软包香烟和25条中华牌软包的事情后,开玩笑说,“千万不要给我假烟,否则同学都没得做了。”
李某当即拍胸口保证,“咱们同学关系,我坑谁,也不会坑你!”
张先生儿子的婚礼很热闹,亲戚朋友来了很多,张先生也很高兴。但是很多客人在婚宴上抽了张先生的烟,皱起了眉头。婚礼过后,张先生买的烟只剩4.3条中华软包香烟和6.9条玉溪软包香烟,他原本打算拿去退给李某,但有亲戚朋友找到张先生并告诉他可能买到了假烟。一开始张先生不相信,认为同学无论如何 不会坑自己。但接连多人向他反映后,张先生坐不住了。随后他找到李某,质问李某为什么烟是假的,没想李某矢口否认。 双方谈崩之后,张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中华软包香烟4.3条、玉溪软包香烟6.9条提交公安机关。可惜的是,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立案。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委托某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4.3条中华软包香烟和6.9条玉溪软包香烟进行检验,并在拿到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购烟款若干元。但李某认为:由于公安已认为李某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立案,所以法院不应该判他赔偿。但李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是看存不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情节是否达到应该立案追究的程度,换而言之,不管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都不影响张先生找李某索赔起诉到法院,对于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没有争议,法院审理是正常的。但欺诈数量和金额是多少?换而言之,是60条玉溪牌软包香烟和25条中华牌软包,还是4.3条中华软包香烟和6.9条玉溪软包香烟?
从常理来讲,我们认为是60条玉溪牌软包香烟,25条中华牌软包,但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而言,张先生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被告李某对其进行欺诈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只有李某的4.3条中华软包香烟和6.9条玉溪软包香烟被鉴定为假烟,其他的香烟因为已经散发,张先生不能提供,所以李某欺诈的数额为4.3条中华软包香烟和6.9条玉溪软包香烟。
最终,经二审法院经审理,判绝李某退还4.3条中华软包香烟和6.9条玉溪软包香烟的购烟款,并三倍赔偿张先生损失。这场由婚宴引发的假烟案就这样结案了。
通过这起由一场喜宴引发的假烟案例,带给我们烟草零售户那些启示呢?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是在销售香烟的时候,经营者面对的用户不论是亲戚还是同学、战友.都要热情、诚信相待,决不能只考虑卖烟赚钱,首先要考量的是自己能否保质保量的提供客户所需的烟品,首先自己心里要有底气.自己要保证买给客户的烟都是凭借着自己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质,确保是,从烟草专卖平台上购进的真烟,,决不会出现假烟。如果自己购进的香烟品种数量满足不了各户需求,也不要到其他卷烟零售店里去串烟来卖,以防出现问题时,说不清道不明,惹官司上身,还要给客户赔偿,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同时让本来相处很好的亲戚/同学/战友的关系变得生疏,形同陌生人,得不偿失。
二是作为烟草零售业户,要在经营中学法、懂法、守法,特别是在涉及一些要举办婚宴、升学宴、寿宴等客户需求卷烟量较大的时候。更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一定要量力而行,对同一个用户,一次能提供多少条香烟的数量决不能超标。因为我们知道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只有办理了烟草专卖批发许可批发证的企业才能一次销售香烟五十条以上,而作为烟草零售店是没有批发权限的,切记这一点,因为我们持有的是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一次销售香烟五十条以上,就是违规违法了,因为零售店是没有批发权限的,就如同案例里被告李某售烟给原告张某一样,即使不是假烟也是违规经营了,如果被烟草稽查部门发现,也会按照非法批发香烟进行处罚的。所以我们烟草零售业户在经营中一定要注意规避这些违法行为,严格依法经营。
三是在烟草经营中要克服顺风顺水卖烟很容易的思维定式,既要有未雨绸缪,防范在先的安全经营意识,又要有“亡羊补牢也不算晚”的防范措施,当问题出现之后,要有知错改错的态度和行动。
希望广大烟草零售经营者要将本文的案例引以为戒,从中汲取教训,时刻警钟长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止损,在经营中要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经营香烟零售业务,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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