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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世界控烟履约进展报告(上)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中国烟草》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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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国烟草》报道  2013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履约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本刊将分上、中、下三期刊登《2013年世界控烟履约进展报告》,让广大读者充分了解《公约》的缔约签署情况,《公约》及相关条款的履约进展,以及各国控制烟草的措施与行动,从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烟草的国际生存环境。

  2013年,塔吉克斯坦加入《公约》,《公约》缔约方总数为177个(见图1)。2014年3月,埃塞俄比亚加入《公约》,成为第178个缔约方。截至目前,美国、瑞士、阿根廷等8个国家已经签署但是尚未正式批准《公约》,印度尼西亚、津巴布韦、摩纳哥等9个世卫组织会员国既未签署也未加入《公约》。

  《议定书》签署和批准情况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作为《公约》框架下的第一份议定书,也是继《公约》之后烟草控制领域的第二份国际法律文书。

  《议定书》旨在落实《公约》第15条“关于全面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行为”的规定。《议定书》经《公约》第五届缔约方大会通过,2013年1月10日开放供签署。我国于1月10日当天签署,同日签署的还有法国、韩国、南非等11个国家。

  目前,全球已有54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议定书》,包括欧盟、英国、德国、法国、韩国等。2013年,尼加拉瓜批准《议定书》,成为第一个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议定书》将在第40个缔约方批准后的第90天生效。

  《议定书》的签署成为国际控烟运动新的里程碑,生效后将有利于加强烟草供应链控制,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切实打击走私、非法生产和假冒等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活动。

  “一般义务”履约进展

  2012年,全球有74个缔约方完成综合性的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有43个缔约方将烟草控制纳入更宏观的国家战略和计划(如卫生保护、国家发展计划、卫生部门战略规划等)中。

  2013年,部分缔约方新制定了综合性的烟草控制法律或规划,孟加拉国、蒙古国全面修改了原烟草控制法,覆盖领域更加广泛,监管措施更加严厉,包括不断扩大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从室内封闭空间扩展到在室外公共场所或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场合;要求卷烟包装使用图片警语或大幅提高其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税率和价格;广泛禁止烟草制品广告、促销及赞助,禁止品牌延伸及品牌共享,禁止烟草公司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等。

  在烟草控制规划中,英国、澳大利亚等缔约方把降低吸烟率作为重要目标。英国英格兰地区计划到2015年实现成年人吸烟率降低到18.5%以内,15岁以下未成年人吸烟率降低到12%以内;威尔士地区将目标设定为成年人吸烟率在2016年降低到20%,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到16%;苏格兰地区制定2034年将成年人吸烟率降低到5%以内的远景目标。澳大利亚将控烟目标设定为使成年人中每日吸烟者的吸烟率从2008年的19.1%降低到10%以内。

  2013年,格鲁吉亚成立了国家烟草控制委员会,由总理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包括8个政府部门部长,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中心。

  “价格税收”履约进展

  2013年,《公约》第6条“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实施指南起草小组经过艰苦磋商,草案文本达成一致,草案将被提交到《公约》第六届缔约方大会审议。

  在讨论过程中,一些国家主张在草案中列明有关烟草税税率的建议数据,供各国参考。另一些国家强调各国有权根据国情选择税制、确定烟草税率水平和征收方式,无需也不宜在指南中出现具体的税率建议数据。最终指南文件以脚注形式反映烟草税税率的建议数据。

  对烟草消费税的使用,一些国家主张将烟草税收或一部分用于控烟工作。另一些国家认为,税收使用系国家主权,且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不允许为特定税收指定专门用途。最终,指南文件采纳“根据国内法,考虑将税收用于控烟”的表述方式。

  据世卫组织统计,2012年全球各缔约方卷烟平均税率(税收占最畅销卷烟品牌零售价格的百分比)约为58.4%。其中48个高收入国家卷烟平均税率约为65.9%,95个中等收入国家约为53.1%,30个低收入国家约为50.3%。2012年最畅销卷烟品牌平均零售价格约为3美元,其中高收入国家约为5.81美元,中等收入国家约为2.26美元,低收入国家约为1.65美元(见图2)。

  2013年,有的缔约方通过提高烟草制品税率、加征新税、变更计税依据等方式,增加烟草制品税收。

  2013年,澳大利亚将烟草消费税提高12.5%,并计划在2014-2016年每年提高12.5%。冈比亚于2013年实行新的烟草税收政策,卷烟从量税的基础由重量改为数量,导致卷烟税负提高约25%,还计划从2014年起征收15%的烟草从价税。菲律宾自2013年实施新烟草制品消费税,低价卷烟每盒征收12比索,高价卷烟为25比索,2014年分别增至17比索和27比索,2015年增至21比索和28比索,2016年增至25比索和29比索。自2017年起将高、低价卷烟统一征收30比索,此后每年上调4%。

  除了调税以外,一些缔约方还直接调整烟草制品零售价格。法国在15个月内三次提高烟草制品价格,2012年10月每盒卷烟价格上调0.4欧元,2013年7月和12月分别上调0.2欧元,涨价后每盒卷烟均价接近7欧元。土库曼斯坦于2013年12月颁布法案,规定自2014年12月起,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烟草制品的最低零售价格,并监管烟草制品的定价。

  “禁烟范围”履约进展

  《公约》要求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并建议在“适当时”将禁烟范围扩大到其他公共场所。绝大多数缔约方实现在飞机、医疗场所和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内完全禁烟,有40到45个缔约方要求在私人工作场所、餐厅、酒馆、酒吧或夜总会完全禁烟。目前,布基纳法索、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和秘鲁四国实现了在以下16个场所内完全禁烟。

  2013年,部分缔约方在公共场所禁烟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无烟环境立法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禁烟区域范围不断扩展。一些缔约方将禁烟区域扩大到室外场所。如韩国要求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的餐厅、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政府办公室、儿童和青少年场所、公园以及停车场也禁止吸烟,吸烟区必须单独设一个完全隔离的空间,以彻底保护非吸烟者的权利。俄罗斯要求工作场所、医疗机构、居民楼楼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交通工具、距离机场、车站、码头等入口15米以内和通勤列车的平台上禁止吸烟。澳大利亚有三个州要求无烟区域覆盖室外餐饮区、未成年人集会、海滩以及操场。加拿大地方立法禁止在露台、操场和公园等室外公共场所吸烟。

  二是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韩国对于禁烟区域未贴出明确标识的店主处以罚款,第一次17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万元),第二次330万韩元,第三次500万韩元。对在禁烟区域吸烟的人处以10万韩元罚款。俄罗斯一般情况下违法吸烟罚款500至1500卢布(约合100至300元人民币),对在儿童活动场地吸烟罚款2000至3000卢布。对没有履行禁烟义务的经营者,个人罚款30000至40000卢布,法人罚款60000至90000卢布。如违法吸烟,警察会当场罚款,情节恶劣甚至可能拘留。孟加拉国对违法吸烟的罚款从50塔卡(约合3.7元人民币)增加至300塔卡。

  三是公共场所禁烟措施的实施面临实际困难。部分国家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被适当放宽,如荷兰2011年要求酒馆内禁烟,随后宣布小酒馆不适用于禁烟规定。

  “成分和披露”履约进展

  《公约》第9、10条“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实施指南起草工作组召开会议,认为目前的指南文本是不适合的,将提交第六届缔约方大会审议。

  对于核心概念“内在成分”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将提请世卫组织专家提出定义。世卫组织参考了加拿大卫生部、美国医学院NIH等,提出了一份包含38种烟草及释放物成分的清单。

  2012年,对烟草制品成分及释放物进行检测的缔约方分别有51个和55个,巴林、保加利亚和马来西亚加强检测实验室建设。对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进行管制的缔约方分别有65个和57个,其中大多数调低了烟草制品中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的最高限量要求,挪威、南非要求卷烟符合低引燃倾向标准。

  目前,加拿大、法国、德国等超过25个缔约方管制使用烟草添加剂,绝大多数颁布相关管制法律,极少数与烟草公司签订自愿协议,烟草公司承诺限制使用添加剂。大多数缔约方允许在烟草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部分也允许使用医药制品添加剂。此外,在一些缔约方,烟草公司可向政府申请使用特定的添加剂。

  2012年,在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方面,要求向政府披露的缔约方分别有80个和67个,要求向公众公开的缔约方分别有59个和56个。向公众公开多为在包装上载明产品含有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含量,有时也在网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目前,如法国、德国、英国等超过57个缔约方要求烟草公司披露烟草添加剂使用信息。一些缔约方仅要求披露新产品使用添加剂信息,另一些则要求披露所有产品;一些缔约方年度或定期要求披露,另一些仅在政府要求时披露。绝大部分缔约方将披露规定为法定义务,另有少数与烟草公司签订自愿协议,烟草公司自主向政府披露信息。

  欧盟在修订《烟草制品指令》时,对烟草制品成分、释放物管制和披露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根据要求欧盟的28个成员国应在24个月内调整其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烟草制品指令》体现出欧盟的监管思路和各方力量的博弈。在烟草制品成分管制方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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