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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州最高法院驳回“淡味”烟集体诉讼

2013年09月2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商业线报》报道编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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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商业线报》报道编译  在一宗历时16年的“淡味烟”集体诉讼案(布朗案)中,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于9月24日作出了有利于菲莫美国公司的最终裁决。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菲莫美国公司支付10亿美元过失责任赔偿金的请求,并裁定原告无权获得任何救济。

  奥驰亚客户服务公司高级副总裁兼副总顾问默里·加尼克代表菲莫美国公司发表讲话说:“原告未能证明他们因购买‘淡味’卷烟而遭受了任何损失。事实上,法院得出结论,万宝路淡味烟值得消费者为它们所付出的代价。”加尼克还补充说:“我们以各种不同的法律依据,在这些诉讼中进行辩护,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在这宗最初于1997年6月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声称菲莫美国公司在卷烟包装上使用“淡味”和“低焦油、低尼古丁”等术语,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不公平竞争法》和《虚假广告法》。原告寻求追回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购买万宝路淡味烟的加利福尼亚烟民所支付的部分金额。

  最高法院法官罗纳德·普拉格在做出裁决时说:“根据包括真实的全球市场统计数据和大量缺席集体诉讼成员的证词在内的所有证据,本法院得出结论,赔偿的金额为零。”

  在驳回原告获得禁令救济的请求方面,该最高法院说:“原告未能呈交任何具体的证据,证明他们有权获得禁令救济。相反,有证据证明,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描述语已经被消除,而且由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这些描述语再也不能使用了。由于引起这宗诉讼的行为重新出现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此,要求禁令救济的请求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禁止使用“淡味”和其他描述语,除非烟草制造商获得批准使用这些术语。随着《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案》的通过,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从2009年开始对烟草产品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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