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烟草行业和广告法的朋友都知道,在我国的现行《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各方面途径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面对这种情况,很多网友质疑:中国那么多卷烟产品的包装盒大多以地名标注,那么此种情况是否也应该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呢?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适用的是商标法而不是广告法,因为两者的调整对象不一样。
商标法和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不一样
要了解相关问题,我们就要先了解何为广告。根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我国的“商业广告活动”指的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
简而言之,你在电视上、报纸上、新媒体(公众号和短视频)、视频平台等等方面看到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地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均属于广告。看看你的程序弹窗就知道了。但必须要知道的是,烟草行业是不允许发布任何类型的广告的,这点你是要注意的。
而商标则不然。简而言之,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没有商标的话,你在去买香烟的时候就只能说“我要这个”,“我要那个了”。而像烟盒上的地名,就属于商标。
地名商标的相关问题
有的人可能会问了,随随便便用地名做商标可以吗?这就涉及到了地名做商标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了《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的规定。该条后半段明确规定:“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我国的烟草文化特别是民间烟草文化源远流长,民间有“红白喜事送烟酒糖茶”的习惯,按老百姓的语言来说,这是“客情”。而对于某些香烟品牌来说,作为商标使用的地名早已经超出原有地名的含义。比如某款知名香烟,由于在上世纪50年代的时候,人们涌向山上的白塔将其改为红塔。此烟也由之前的“白”改为了红。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出,此商标的应用已经超越了原有地名的含义。
总结: 综上所述,烟盒上的地名不属于广告法规范的范畴,理由如下:1、烟盒上的地名起的是“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起广告作用;2、烟盒上的地名已经超越了原有地名的含义而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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