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H省X市的卷烟零售客户接到通知,“为顺利迎接全国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定于近期对城区建城区卷烟零售店内烟草广告进行清整,请各卷烟零售客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撤销、变更(改为其他商品广告)、遮挡所有烟草广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如果没有执行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将会进行处罚。
于是,X市的卷烟零售客户纷纷“自觉”行动起来——在自己的店内,把店内的广告——能拆掉的拆掉,能遮住的遮住,能变更的变更……实在没有办法,临时弄个山水画什么的也要盖住原来的画面,原本好端端的店面因此变得不伦不类。对于店内广告清理,有关方面的行为理由是创卫需要,法理依据是《广告法》的相关要求。
真的是这样的吗?先来看《广告法》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说得很清楚: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很显然——卷烟零售店内既不是大众传播媒介,也不是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要求,卷烟零售店内的烟草广告并不在禁止之列。站在创卫的角度,清理卷烟零售店内广告或许能够成为迎检达标的加分项,但在这样的锦上添花之外,还有更多更有必要、更有意义的卫生环境需要创建。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在最新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在城市建成区禁止烟草广告,本来也是《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明文规定。换句话说,只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对创卫制造扣分项。
真正需要整改的,是那些没有违反《广告法》但有可能带来事实广告影响的疏忽之处。比如,临街玻璃橱窗内张贴广告海报,公众在经过店铺能够发现;又比如,张贴于店铺大门上的广告海报,当大门面向街道打开的时候即暴露于公众视线。这些看似无心之举,对卫生城市创建也肯定有负面影响,需要广大卷烟零售客户自觉主动加以整改。
事实上,对于文明城市创建,广大市民当然热切欢迎,包括卷烟零售客户在内的各家商户也肯定大力支持,但我们更希望有实打实的文明举动,有实打实的创建效果。即便以店堂本身的整改而言,把内部环境搞得更整洁一些,把商品陈列搞得更美观一些,把客户服务搞得更热情一些,也远比清整店内烟草广告看起来要文明得多。
因为创卫是大事,更是好事,标准高、要求严、牵涉面广,我们当然理解各地创建卫生城市的热情,也期待通过卫生城市创建能够更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所以我们更希望能够少一些形式主义、少一些表面功夫、少一些突击运动,真正的创建卫生城市不是“毕其功于一役”,而是如何更好地常态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以此而言,开展文明吸烟环境建设不仅比清整卷烟零售店内烟草广告更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也更有助于卫生城市创建。
一方面,围绕文明城市建设、卫生城市创建,大力倡导文明吸烟,以开展文明吸烟环境建设为载体,通过设置文明吸烟区域,提供文明吸烟设施,完善文明吸烟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可以更好地规范、引导和约束吸烟行为。一句朴素的“烟头不落地、城市更美丽”道出了开展文明吸烟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也为创卫提供了现实助力。
另一方面,文明吸烟环境建设本身就是对非吸烟人群最好的权益维护,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景环境和设施设备来实现烟民同非烟民的合理区隔,可以更加有效隔绝和降低二手烟危害,吸烟与不吸烟同样可以做到井水不犯河水。比如:日本新干线就设置了专门的吸烟室,在大型集会和活动也都会设置临时吸烟区,这些都是可以借鉴的好办法。
还是那个观点,我们支持卫生城市创建,理解清整卷烟零售店内烟草广告,但我们完全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更大的投入集中于更有必要、更有意义的事情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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