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救济权是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非常重要的一项保障措施,其中包含了大到复议权、诉讼权、听证权,小到陈述权、申辩权等。但这些救济权利的运用大部分都是只要觉得处罚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能够行使,但听证权却是非常例外的。
2015年6月17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在张某(持证户)经营的超市内发现渠道外卷烟20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在向张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时,张某申辩称烟草专卖局未告知我听证的权利,你们这是违法,我邻居因为贩卖假烟被取消了经营资格,烟草专卖局当时就告知了他享有听证权。那么在本案中,A县烟草专卖局是否真的违反法定程序呢?
解惑答疑: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赋予特定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的一种救济权利,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那么本案烟草专卖局未告知其听证权是否合法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通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个部门规章我们发现只有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会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实际上是构成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对张某的处罚即便是从重处罚其罚款数额也不会超过一万元,不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其提出申辩理由也就不成立,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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