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目前有很多门市房一楼经营商店,二楼用来居住。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办证符合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原因是我们对住所没有检查权限,如果检查住所,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为此很多执法人员对此非常困惑,下面笔者根据工作见闻,谈一谈我们如何解决这类问题。
一、对商住两用门市的定义
顾名思义,一部分经商、一部分居住。但是,业主在买这类房子的时候花的是门市价格购买的整套房屋,而不是因为二楼用来居住就是普通住宅价格(有购房合同或者房照为参考依据)。还有,商店同一间屋子里有一张床,床底下有假烟,作为执法人员查还是不查?是等公安还是自己查?我认为商住两用问题和摆在商店里同一个房间的那张床是一个概念。他是一个整体,都是属于经营场所,如果将二者独立开来,那么商住两用门市根本不符合办证条件。但是,我们发现绝大多数门市是这样的结构。特别是新开发的楼盘,基本都是这样的。我们不能因此而不予办证,否则无证经营数量将大幅增加。
为此,我们将商住两用门市,直接定义为门市,而不定位为住宅。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某些别有用心的不法人员偷换概念,我们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在办证前,我们要跟零售户签订书面协议,让零售户承认二楼也是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正常检查。堵住零售户偷换概念的窟窿,不为日后检查留下尾巴。如果不同意检查的,那么就按照与住所不独立不予办证。否则,明知道楼上有假烟,但是无法进入检查,也不能每次检查都带着公安人员,这也不现实。
另外,在检查二楼的时候,一定要有零售户陪同进行,执法人员不能够单方进行。我们曾经遇到过类似案例,零售户明知楼上有假烟,执法人员去检查了,他们就报警了,说东西丢了。虽然,日后调查没有丢失,纯属诬陷,但是毕竟给工作带来不少麻烦。为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我们在检查二楼的时候一定要带上零售户一起上楼。其实不光二楼,在检查经营场所的时候,也一定要让零售户跟着,在他视野范围内进行,防止他们事后抵赖。
三、对拒绝检查的处理
我们对商住两用的门市,定位为经营场所,而不是居住场所。如果工作中遇到零售户拒绝检查的,我们也不必理亏。因为有法律依据做保障。
《烟草专卖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查中我们可以依据零售户不符合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为由依法对拒绝检查的零售户进行处理。
四、对农村经营场所的检查
农村很多商店是门房与正房的关系,我们认为办证时候经营场所定为门房,而不是院内的正房。所以个人认为,我们有检查全的是门房,而不是正房。
如果要进院对正房进行检查,那么建议一定要在掌握证据情况下,联合公安部门开具相应的检查手续后进行检查。否则,就是私闯民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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