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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解读:“专卖”才是烟草专卖局的正身

新《广告法》施行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后的深思
2015年08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仲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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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对于烟草专卖局的简称民众有种共识,认为烟草专卖局强化烟草二字,下意识的错误认定了烟草专卖局的性质。在《新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提出后,民众认为这些规定的出台矛头指向烟草专卖局。笔者认为,民众困惑的形成,是由于烟草专卖局管制烟草生产销售等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将烟草专卖局认定为烟草局,用《新广告法》施行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后的深思,来解开民众困惑的思维。

  新《广告法》修改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民众乍一看,新《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许做烟草广告,这不是影响卷烟销售吗?认为打击烟草销售的行为就是变相打击烟草局。其实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对象是烟草,不是烟草专卖局。

  “专卖”才是烟草专卖局的正身。烟草专卖局重在专卖,抹去烟草二字才是烟草专卖局的初衷。吸烟有害健康是烟草行业一直承认的事实,以专卖来控制烟草这才是烟草专卖局的正身。而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烟草专卖局的立场一致,都是让人们知道吸烟有害健康。

  新《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下,烟草专卖局要做到三个“理直气壮”,光大烟草专卖之气。激励人心、鼓舞士气,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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