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东方烟草报》报道 自2007年建设现代烟草农业以来,我国烟叶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设施化、规模化、专业化、订单化为典型特征的现代烟草农业形态逐渐形成,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在烟站与烟农之间凸显出烟农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的组织。在现代烟草农业深入推进的形势下,如何处理好烟站与合作社的关系,如何使二者有机融合,笔者结合在工作中的思考和探索,谈谈自己的认识。
如何看待烟农专业合作社及其与烟农、烟站的关系
近年来的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告诉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待烟农专业合作社。
烟农专业合作社是服务型合作社。烟农专业合作社是以烟农为主要成员,自愿组成的互助性服务组织,主要围绕烟叶生产环节,有偿为烟农提供专业化的综合性服务。
烟农专业合作社与大农业合作社有区别。鉴于烟草产业体系、体制机制的特殊性,依托烟草产业链建立起来的烟农专业合作社,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有别于大农业合作社,具体见图一。
烟农专业合作社是以烟为主的服务组织。正是烟农专业合作社与大农业合作社的显著区别,决定了其功能定位和典型特征。从功能定位上看,它以烟为主,以烟农为服务对象;它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实物产品;它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而不是单一性服务;其性质主要是“社”而不是“企”,因此其功能主要是服务而不是赢利;它与烟草公司、烟农的关系是服务而不是行政管理。从特征上看,由于依托紧密的烟草产业体系和稳定的烟农服务需求,因此,烟农专业合作社是低市场风险的服务组织;由于合作社与内部成员发生交易,不以赢利为首要目的,所以是低利润的服务组织。
现代烟草农业是分工越来越细的产业形态。烟站的职能正在转型,其中部分服务职能已经分化给合作社,只保留管理职能。合作社作为一个专业化组织,为烟农直接服务;大部分烟叶生产环节作业,烟农也不必亲手干,而是聘请合作社干,有效提高分工的效率。目前,已经逐渐形成了“种植在户、服务在社、管理在站”的分工格局,如图二。
理清与烟草公司的关系,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烟草公司与烟农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着四种关系。
法律上的平等关系。从法律上讲,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是市场主体,烟草公司不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也不是烟草公司的下属机构,二者的关系是平等的。这是烟草公司与烟农专业合作社关系的基本前提。
业务上的互惠关系。烟草公司引导、支持合作社发展,为其提供设施、技术、人员支持,提高其服务烟农的能力,同时也增强其赢利能力和积累能力,让烟农可以轻松种烟。通过合作社的专业化服务,能提高烟农的规模化种植水平,稳定职业烟农队伍,进而稳定烟叶产业。二者在业务上是相互支撑,相互受益的。
利益上的同体关系。烟农专业合作社依托烟叶产业链开展业务,与烟草公司的业务不交叉,二者分别处于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共同为烟叶产业稳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又主要依靠烟叶产业求发展。二者在利益上是同体关系,利益都统一到烟农的受益、烟叶的稳定上。
设施上的共享关系。为扶持合作社发展,烟草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可经营性设施设备。这些设施设备,烟农专业合作社直接受益,烟草公司间接受益。二者在设施的受益权上有共享关系。
要引导烟农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坚守三条底线,一是为烟服务,二是行业投入设施可控,三是烟农广受益。在三条底线前提下,才能谈合作社的方向正确、运行规范、充满活力。
服务项目以烟为主。烟农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是为烟服务。因此,一定要引导其围绕烟叶主业,针对规模化推进后一家一户干不了、分散作业不经济的环节,开展专业化服务。切忌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脱离烟叶主要业务,利用行业投入的设施、给予的政策,开展非主业业务。
资产产权明确界定。为了确保烟草行业投入形成的资产长期以烟为主、发挥效益,必须从制度上对其使用、管理和处置权属进行规范和界定。要对其资产产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烟草行业投入的育苗、烘烤等设施以及农机具等资产,合理分割其产权束,其使用权、管理权、受益权归合作社,资产处置权归烟草公司;经烟草公司同意,处置后的收益也归合作社。这样才能保证资产不流失。
分配要素多元参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交易量分配,但是,鉴于烟农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分配既要体现法律规定,又要体现行业投入政策导向,要考虑分配要素的多元化,激发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一要考虑烟农社员与合作社的服务交易量,这是主要分配要素;二要考虑烟农出资入股部分的资本价值;三要体现烟草行业投入的普惠制和广受益,对合作社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烟农,按烟农身份进行分配,可以综合考虑烟农交售的烟叶量,体现对行业的贡献越大、从行业设施经营中受益就越大的导向。
财务资产定期公开。合作社财务资产一定要定期公开,多渠道公开,详细公开。这主要是解决信用问题,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这样既可以广泛接受监督、规范运行,又能增强烟农社员的信赖感。
整合站社资源,解决合作社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烟站与烟农专业合作社的分工各有不同,一个重管理,一个重服务,二者之间应整合资源。烟站参与合作社建设,应以提供技术指导为主;合作社应通过服务质量的提升,更好地促进烟叶工作的开展。
烟草公司为广大烟农服务,投入了大量资金扶持,包括育苗棚、烤房群、机械设备等,为对这些设施进行有效监管,烟站可以派人以独立董事、监事的身份,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烟站技术人员可以作为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充分发挥技术员懂技术、懂政策、懂管理的优势,帮助合作社提高技术水平。
合作社可以考核参与技术指导的烟站技术人员的服务情况,重点考核其技术服务效果。
烟农专业合作社建设已经步入第八个年头,其发展思路逐渐成熟,运行逐渐规范,作用已经体现。但是,在个别地方的运行中,也不同程度出现了形式走样、方向跑偏的倾向性问题,一定要解决,否则,烟农专业合作社很难长久发挥作用。
切忌烟草员工参与合作社入股、分红。如果烟草员工参与合作社入股、分红,会有通过合作社平台变相从行业投入中直接受益的嫌疑,这就违背了行业投入要让广大烟农“普惠制、广受益”的初衷。
切忌搞业务外包。合作社是行业投入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受益主体,是烟农的服务主体。搞业务外包,不但降低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还削弱合作社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赢利能力,更不利于合作社专业服务队伍的培育和稳定。
切忌架空合作社。烟农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始终离不开行业的引导、支持。但是,这种参与和指导应当坚持“引导不包办”的原则,立足“既积极参与又尊重其独立性”的底线,充分尊重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决策,切忌架空合作社,削弱其自我发展能力。
切忌脱离主要业务搞拓展业务。烟农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要围绕烟叶生产的重点环节,同时也会在“以烟为主”的前提下,利用其拥有的设施和技术资源拓展服务,提高设施使用效率,适当拓宽收入渠道,但是切忌本末倒置、“不务正业”,否则就会丧失存在的必要性。
切忌使行业投入资产流失。行业向合作社投入的大量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设备,主要是为烟区、烟叶、烟农服务,合作社是这些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主体。烟草行业要充分发挥作用,把控住这些资产的处置权,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设施长期为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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