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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涉烟现象、成因及监管对策初探

2012年03月16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王建伟、郝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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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传播媒介,互联网的不断革新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世界已经成了毋庸争论的事实。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年初在北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7330万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大跨步地步入了互联网时代。风行一时的网上购物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效应,滋生了一些违法欺诈行为,利用网络售烟,就是其中一种。

  以国内购物第一大网站淘宝网为例,近日,笔者以“烟草专卖”为关键词,搜索到有关店铺14家,其中2家烟标藏品专门店,3家销售戒烟产品,4家贩售香烟,其余5家则是使用烟草作为店名噱头来招揽顾客,销售货品与卷烟无关;以“卷烟”作为关键词,搜索到17567个结果,涵盖产品包括国内国外的卷烟、过滤嘴、卷烟纸、烟标、烟盒、烟缸、打火机、烟斗,卷烟器不等,甚至有1家在公开贩售中型进口品牌卷烟机;以“烟标”为关键词,搜索到62406个结果,其中绝大多数是以售卖“烟标”为名义,以“正品”,“免税”等字样为噱头,销售假冒或走私卷烟,产品涵盖国内各省份及境外多个品牌。

  据有关机构调查,网络售烟的主要渠道正是以卖烟标为名以低价贩售假烟。此外,其它购物网站、QQ、阿里旺旺、博客、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也都是目前非法进行网络售烟的便捷渠道。

  对互联网涉烟的性质认定和政策导向

   作为一种新兴的卷烟交易行为,消费者往往会产生质疑:网络售烟究竟合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文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该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仅就这两点而言,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有关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网络这一虚拟的环境也根本无法实现关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这条硬性规定,另外,目前中国烟草商业尚未开通针对消费者的网上零售卷烟销售平台,综合以上几点,毋庸置疑的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现状而言,网络销售卷烟或其它烟草专卖品都是非法的。

  鉴于日趋泛滥且花样不断翻新的互联网涉烟行为已经对正常的卷烟经营和专卖市场管理产生了恶劣的影响,2009年,国家局发布第242号文件(《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明确提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姜成康局长在2011年全国烟草会议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密切关注网络售假新动向,协调公安、信息部门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烟活动”。日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并联合部署了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项行动,初见成效。

  根据国家局有关部署和互联网涉烟问题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必须要将对互联网涉烟的监管工作纳入到我们烟草专卖监管工作的日程上,作为烟草专卖监管工作进行突击防卫的新的非常关键的工作重点。

  互联网售烟的背景及成因分析

  旧的售假渠道逐渐消亡,互联网涉烟监管力度相对薄弱

  由于假冒卷烟对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绝不允许假烟的存在,更不允许假烟在市场里流通。因此,长期以来,突出“防反弹、防渗透、防转移”的打假重点,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大力开展破网追刑工作始终是烟草专卖工作的重心所在。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卷烟打假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烟草公安联合打假制度,不断提升破网办案的质量和水平,明确打假责任,创新打假方法,市场净化率逐年稳步提升,假冒卷烟在实体店铺和卷烟市场,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难以维持生存。

  但销售假烟的利润空间,仍在给犯罪分子极大的诱惑,他们在千方百计继续造假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找新的销售平台。互联网平台由于其兼具成本投入相对较小,信息传递迅速和应用便利等特点,为不法烟贩销售假烟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并迅速成为了不法涉烟分子销售烟草专卖品、逃避专卖监管的重要渠道。目前,在打击防范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工作方面,专卖监管明显滞后,在宣传教育、投诉处理、在线监管和执法处理等方面都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有关政策和整治措施都还有待完善,这让犯罪分子找到了可趁之机。

  互联网售烟门槛低、灵活性、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互联网上的卷烟卖家,无需开有实体店铺,更不必办理或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需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的认证就可以在网上开店售烟。通常互联网卖家以销售烟标为名,规避网络监管,在网上经营各类国产名优卷烟、市场上难觅踪迹的特供卷烟以及洋烟等,品牌种类多,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无论是品种还是价格都有优势,很容易吸引网络消费者的眼球,不惜甘心配合卖家进行伪装交易,在买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顺利付款后,卖家再通过快递公司伪装货品后发货。

  这样的非法经营方式,发生极为便利,隐蔽性很强,证据不易保存。销售和购买都是随机进行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第三方订单等有关交易记录和证据也极易消除或伪装,很容易让非法经营者钻空子。正因为目前的网络贩售烟草专卖品活动极为隐蔽且流动性强,使违法份子处于易守难攻的态势,不易被专卖执法部门察觉,给专卖执法部门整治和打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烟草专卖网络监管工作起步较晚,亟待完善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互联网上推销的卷烟绝大多数是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卷烟。犯罪分子为了获得超额利润,除了开网店以外,还利用博客、QQ、MSN、微博等最新的互联网联络方式销售假烟,给烟草专卖市场提出了严峻挑战。与传统的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同,这种利用互联网涉烟的犯罪行为,由于兼具犯罪主体身份隐蔽,犯罪手段灵活,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监管和破案难度大等特点,在现有监管模式下,很难为专卖执法部门发现和查处。

  受历史、客观、传统、科技等因素的制约,相对日新月异互联网发展而言,网络行政执法的监管实力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被动局面,不仅缺少必要的、高素质的网络管理型人才,尚未形成统一的、高效的网络售假案件整治与查处模式,与网络监管、信息通讯、工商执法等部门在互联网监管工作方面的沟通联系也相对较少,这些不利因素共同导致了目前专卖执法部门网络监管能力相对较弱,难以网络贩售假烟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及时查处的尴尬局面。

  这一局面若不改善,任其日趋泛滥下去,正常的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必将陷入混乱,不仅有损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卷烟品牌的信誉,对烟草专卖的行业秩序、行风形象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因此,打击互联网非法涉烟决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消极怠工,必须积极应对、认真谋划、全面开展专卖监管。

  互联网涉烟的监管对策

  守土有责,从生产和流通源头治理,让贩售假烟者无假可售

  坚持“双管齐下”,两手都不放松。要继续健全卷烟打假的长效机制。专卖执法部门应当在监控实体操作的贩售假烟活动的同时,严密跟踪不法烟贩通过网络实施的售假行为。可以通过设置举报热线、给予奖励等多种有效途径,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打击和整治网络售假活动,专卖执法部门通过对各类网络销售假烟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与分析,及时发现网络销售假烟线索,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对网络售假活动进行查处和整治。从而,达到进一步净化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和促进卷烟营销服务活动有序开展的目的。

  坚持“守土有责,密切协作”。要杜绝假烟、净化市场,只靠烟草部门的专卖执法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强与通信、网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让互联网涉烟监管更加高效。要设立互联网涉烟举报和打击宣传专用通道,及时更新网络举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打击和整治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各类销售假烟信息的行为,及时有效地监管和查处不法烟贩实施的其他各类贩售假烟活动。要利用网络信息、线人举报等线索,积极向公安部门和信息部门寻求配合和支持,在对制售假烟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行打击的同时,结合互联网涉烟的新动态对假烟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进行全面高效的监控和查处,要促成一种生产假烟者停止制假,销售假烟者无假可售,非法运输者运不成烟的良好局面,从杜绝互联网非法涉烟的监管立场出发,坚决不给非法涉烟分子留下任何网络缝隙。

  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网络售假大案的查处力度。要全面加大网络销售假烟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重点突出对网络涉烟案件的彻底查处。始终保持卷烟网络打假活动的高压态势,集中烟草企业优势和骨干力量,深入挖掘网络售假案源和线索,搜集各类网络销售假烟活动信息,从物流等关键环节入手,跟踪排查,力争有重点的查获一批重大的网络涉烟案件,使之在不法烟贩当中产生轰动和震慑效应,要变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为真实的打击制售假烟的战场,让制假售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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