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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贩烟千余条获刑罚

2014年06月04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万家热线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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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万家热线报道  我国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制度,未取得相关证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贩卖卷烟。安徽庐江两农民丁某和孙某,在未取得烟草部门的批准情况下,私自贩卖香烟1000余条,数量巨大。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丁某和孙某都是农民,文化程度都较低,为给家庭增加收入,他们便倒卖起需要申请专卖资质的烟草,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审判。据了解,此前,丁某也因非法贩卖卷烟,被肥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过。

  检方指控称:2012年10月上旬,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孙某通过他人引荐,认识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丁某,并答应收购丁某贩卖的卷烟。2012年10月26日晚,孙某驾驶车从南京来到丁某住处,将被告人丁某收购的卷烟搬上车,准备全部运走。

  就在孙某驾车准备离开庐江时,被庐江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庐江县庐城镇查获。在该车内查获4个品种卷烟1090条。经鉴定,该批卷烟合计21.8万支,均为真品卷烟,价值31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在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庐江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孙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1.8万支,价值317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后,庐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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