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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一支烟罚500元争议难决

2013年05月24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南方日报》报道 作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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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南方日报》报道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认为吸一支烟罚500元,罚金合理和罚金过高的人,还是各占一半!”继上周二深圳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后,5月23日深圳市人大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

  然而,报告显示,关于引发争议的“个人公民违法吸烟的罚款金额”问题,“支持派”与“反对派”人数相当,且各有说辞。对此,作为听证人的4名专家最终建议,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者的年龄、违法情节的轻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据悉,听证报告将随后交予人大作为立法参考。

  点击1:个人公民违法最受关注500元罚金弹赞各半

  报告显示,当日11名参与听证的陈述人中,共有10人对修订草案中的“个人公民违法吸烟的罚款金额500元”发表了意见,其中5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除了觉得这一罚金符合深圳城市发展水平、能起到震摄作用外,这部分人认为“在禁烟场所禁止吸烟,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吸烟者的自由,但实际上吸烟者在室内吸烟所产生的二手烟草烟雾,已经严重影响了周围人呼吸清新空气自由,这种行为既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认为,与香港、澳门、新加坡、俄罗斯、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设定的罚款金额相比,修订草案设定的罚款金额并不高。”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

  而另5人则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合理。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在原条例规定20元罚款金额都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500元只会让更多人产生抵触心理,“这只是个理想化的规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比,违法吸烟并非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前者大部分是处200元以下罚款,违法吸烟却要处罚500元,明显过重”。三是深圳作为移民城市,来深建设者占了很大比例,且有吸烟习惯人数比例较高,500元罚款是对他们而言是一笔很大的金额。

  【听证人意见】

  作为听证人的4名专家,对两个意见阵团的声音都予以了考量和采纳。一方面认为,罚款金额500元的确是一个刚性金额,没有任何余地,即不分年龄大小、不分情节轻重,这样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同时,作为此次修订草案的参考文件,天津、哈尔滨、上海等城市的控烟条例,其罚款金额均是200元以下,而它们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没有比深圳低多少。从这个角度分析,500元的罚款金额是偏高的。”听证人认为,500元罚款若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不但起不到震慑作用,更会削弱法律应有的尊严。

  但另一方面,从修订草案的规定来看,只是在拒不改正即抗拒执法的情况下才罚500元,“而抗拒执法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其若作为最高罚款额度的话是合理的”。

  因此,听证人建议,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者的年龄、违法情节的轻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点击2 听证人认为罚金合理或因经营者缺席听证

  新增控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被认为是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听证会上,涉及这一利益群体的事项中,包括“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未按规定条件设置吸烟室、未履行控烟职责”等三种情形的罚款规定。

  参与听证的11位陈述人中,有4人均对此三项发表了意见,其中2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认为这一利益群体对场所环境的安全负有与产品责任一样的社会责任,“烟草烟雾作为高致癌物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经营者应当承担建立健康空间的责任”。

  而另两人则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合理。“维护社会秩序主要是政府的事,控烟恰恰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当然,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经营并处以重罚的做法不正当。”这两位陈述人说,原条例施行以来,14年中没有开出一张罚单,这说明行政执法机关是缺位的,“这个性质比经营者违反监督职责相比,更加严重。而经营者却因此要处以3万元的罚款,明显偏重,尤其对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听证人意见】

  对于上述三方面涉及控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责任和处罚金额,听证人认为,这一利益方确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从经济法制的角度,罚款金额的设定是合理的。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听证会上,因控烟场所经营者和烟草销售者都没有报名参加,导致陈述利益观点时,这部分人群的声音缺失,现场并无针对这一罚金额度而发出的有力反驳声。

  点击3 卖烟给未成年人罚金或会提高

  对于销售者违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罚款金额,共有3名陈述人对此发表了意见,其中2人认为罚款金额合理,1人认为罚款金额偏低。“与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依履行相应职责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比,向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销售者处以2万元的罚款偏低。”这名陈述者说。

  而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广告、违法派赠的罚款金额,发表看法的陈述人均认为罚款金额合理。

  【听证人意见】

  对于这两条听证事项,听证人均采纳了陈述人意见。其中,对于把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经营者或管理者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行为,且烟草制品销售者是可以从烟草的销售过程中获益的人群。因此,建议这一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应不低于甚至高于3万元。

  链接

  此次立法听证的听证人是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崔卓兰;深圳市社科院政法所所长李朝晖;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明昕;深圳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负责人、副教授徐伟。

  陈述人则由市卫人委、市控烟协会、市零售行业协会的3名发言代表和8名自愿报名的市民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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