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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性思维推进行业改革

2013年01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吴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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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2012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5个世界无烟日,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是“烟草业干扰控烟”,口号是“生命与烟草的对抗”。从中可以看出,世界卫生组织对烟草行业干扰控烟,导致控烟进程缓慢表示强烈地不满。世界无烟日也同样推动着中国的控烟浪潮一波一波地高涨。从卫生部部长陈竺痛陈控烟进程迟缓,到“烟草院士之争”,再到广电总局发文要求严控吸烟镜头,全国控烟浪潮此起彼伏。一时间,要求控烟、废除烟草专卖法的呼声再次高涨。

  很多人习惯于否定旧制度,却在建立新制度方面缄默不语,习惯于推翻“旧社会”,却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建立“新社会”,更难以抱着建设性的思维去建立“新社会”。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轰动一时,并由此废除了实行20余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但在收容遣送制度废止之后,一些大型城市的流浪乞讨现象剧增,违法犯罪率亦呈明显上升趋势,社会治安面临严峻挑战。后期有关部门的调研也证明我们的注意力都放在废除旧制度上,而并没有将更多精力放在新制度的重建上来。政府迫于各界压力,仓促出台的替代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不够完善,漏洞颇多,根本无法替代旧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功能。再有,近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声音一落,要求废除劳动制度的呼声瞬间高涨。诚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虽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但事实上又成为我国刑事制裁的补充措施。在遏制一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但又不构成犯罪的人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在对待旧的制度不能抱着全盘否定的态度,即便是全盘否定,也要从旧的制度中汲取相关的经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基本法律依据。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不断转变和发展,《烟草专卖法》针对许多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在履行执法程序,相关条款适用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从立法层面看,《烟草专卖法》从1992年实施至今的这段时期,正是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实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经济体制转轨最为剧烈的时期,许多同期颁行的法律法规纷纷废止或修订,唯有《烟草专卖法》保持了相对稳定。而这种经济环境急剧变化而管理体制相对稳定之间动与静的矛盾,就逐步造成了烟草专卖法的部分条款与现行经济体制和法制环境不适应、有的内容需要补充完善等现实问题。

  而从执法层面上看,由于行业管理控制还不够到位,致使烟草执法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法的有效执行。部分地方的政策和做法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烟草专卖法相抵触的情况,比如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加大处罚的幅度等;地方保护主义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专卖执法,比如有的地方对卷烟流通采取封锁和抵制,用行政手段干预烟叶生产收购等。

  《烟草专卖法》有其跟不上时代和形式发展的一面,但我们不能对其全面否定,它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确实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尤其在烟草行业面临控烟、禁烟等严峻形势的今天,继续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对于实现“两个至上”,确保“三个满意”,维护烟草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意义。而针对《烟草专卖法》的弊端,我们要在充分采纳以往优秀做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改与创新,做到去其精华,去其糟粕。

  2009年8月27日,国家对《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为烟草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指明了大方向。《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主要是调整与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对我们现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也不受影响。《烟草专卖法》的修订,绝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文词的变更,它是主动应对各种挑战的一个关键步骤,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解决程序合法与合理、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大到国家大政方针,小到日常工作的每一项措施,我们不应该盲目批判,全盘否应,做单纯的“口舌之争”,而应该以建设性地态度推进新制度的建立,用实实在在的推动国家的进步,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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