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光明网报道 七名男子为谋取暴利,结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58万余元,近日,这一制假售假团伙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4、5月份,被告人龙武标、钟志明、李六全、李勇标伙同张坤山(另案处理)、罗雄文(在逃)等人密谋商定在江西省全南县生产伪劣卷烟,由张坤山、罗雄文、龙武标、钟志明等人出资组成广东方,负责联系伪劣卷烟订单与销售、联系烟机和制烟工人、提供烟丝等制烟原辅材料、负责伪劣卷烟的中转及运输等事项;由李六全、李勇标等人出资组成全南方,负责筹建生产伪劣卷烟窝点、提供烟机款项、按广东方的需求生产伪劣卷烟、负责生产窝点的安全等事项。双方约定由广东方按制成的成品烟支每斤1.2元的价格支付给全南方加工费,另外还支付给全南制假窝点日常生产生活费用。广东方则按每斤成品烟支10至11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伪劣卷烟。
生产伪劣卷烟的烟机由张坤山联系被告人石静,石静又联系被告人杨小红,杨小红再联系烟机老板周小何(在逃)购得。杨小红具体负责了购买烟机过程中的供需方联系、洽谈、烟机交付、烟机款的支付等事项。
2011年6月初,位于全南县南迳镇康来得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制假窝点开始生产伪劣卷烟。当月底,该窝点附近发生山林火灾,龙武标等人怕窝点暴露,便停止生产寻找新场所。从2011年6月初至2011年7月11日结算,广东方共收取客户烟支销售款27.809万元,按每斤10元计算,全南方共生产成品烟支2.7809万斤,烟支的具体品牌无法查证。2011年7月12日,位于全南县金龙镇虎头陂电站旁的新制假窝点开始生产伪劣卷烟。至当月月底,共计生产成品烟支3.4713万斤,烟支的具体品牌无法查证。2011年8月18日,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并现场查获大量伪劣卷烟、生产记录单、烟机及烟丝等。查获的相关单据显示,从2011年8月初至案发,全南方共生产假冒伪劣烟支3.26374万斤,其中有具体品牌的烟支2.91608万斤,无品牌烟支0.34766万斤。次日,公安机关捣毁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鱼湾镇的伪劣卷烟中转站,并现场查获部分伪劣卷烟、记账单等。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全南虎头陂制假窝点查获的卷烟机一台价值23.8万元,接嘴机一台价值7万元,各类品牌及无品牌的成品烟支168箱230.005万支,价值57.887541万元,滤嘴棒、烟丝、烟纸等货值14.007259万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948万元;在广东省英德市鱼湾镇查获的假冒“小熊猫”等品牌烟支7万支及烟丝70斤共价值人民币2.48881万元(其中烟丝价值2648.1元);据被告人钟志明账本记录、加工记录、汇款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所证实的全南制假窝点从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8月18日期间生产的无品牌烟支及假冒品牌烟支总重95159.4斤,剔除20%的外包装费用后的价值总计人民币2016.78995万元。
在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过程中,被告人龙武标系股东之一,负责广东方与全南方的协调,安排烟丝、原辅材料、成品烟支的往来运输及工人、烟机师傅的接送等;被告人钟志明系股东之一,负责烟丝、原辅材料、成品烟支在广东英德的运输中转;被告人李六全系股东之一,负责生产伪劣卷烟窝点场地的租赁、建设、提供烟机款、协调处理全南方的各种关系等;被告人李勇标系股东之一,负责联系订购装卷烟的纸箱、运输、藏匿烟机等;被告人李水云负责运输烟丝、原辅材料、成品烟支,协助购买窝点的生活用品等;被告人石静联系购买烟机,负责烟机维修、顶班操作烟机等;被告人杨小红明知是用于生产伪劣卷烟而联系购买烟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武标、钟志明、李六全、李勇标结伙投资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石静明知他人生产伪劣产品而帮助购买生产设备和参与维修、顶班操作,被告人李水云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帮助运输,被告人杨小红明知是用于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设备而帮助购买,三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志明、龙武标、李六全、李勇、石静、李水云、杨小红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一年、九年、七年、六年、三年,并处以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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