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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无业女非法倒烟150万元 获刑6年半

2012年07月12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扬州时报》报道 作者:陈刚、蔡娟、陈应都、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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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扬州时报》报道  为了赚取香烟差价,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周女士在没有取得国家授权的情况下,竟然打起“倒卖”香烟的念头。而周女士在山东的侄子周某受她委托,多次在山东苍山等超市收购各类香烟。然后,托运至江都,让周女士加价销售。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经营。昨天上午,江都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案件回放】

  为赚钱,无业女“倒卖”香烟

  2012年已满48岁的周女士,家住江都区。2007年1月初,周女士接到侄子周某打来的长途电话,受邀前往山东苍山参加侄孙的“满月酒”。周女士告诉记者,当她到达山东苍山后,无意间发现当地的香烟零售价格,竟比江都的批发价还低。于是,周某某就动起了这样的念头:从山东苍山收购香烟到江都倒卖,赚取其中差价。

  经了解,周女士曾经营过一个香烟杂货店。几年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周女士与丈夫离了婚,还将香烟杂货店的所有权,“过户”给了前夫。周女士称,为了养活自己,她一直想重新开个香烟店。但苦于没有进货渠道,周女士重开香烟店的想法,一直没有实现。

  周女士有了倒卖香烟的想法后,就告诉了侄子周某,并希望周某帮她从苍山当地收购香烟。周某认为,自己小时候家里很贫苦,没有父母,姑姑很照顾自己。出于感激,周某答应了姑姑周女士的要求,从2007年1月开始,帮助周女士在山东苍山等多家超市,收购高档香烟。然后,通过托运等方式,运送到江都,让周女士加价销售。

  每当收购香烟的时候,周女士就将钱款打到周某老婆的银行卡内。周某在当地收购香烟后,就托大巴货运、或者亲自坐车运送给周女士。有时候,周女士也会亲自前往山东取货。

  【庭审结果】

  姑侄两人因非法经营罪均获刑

  2009年8月份,周女士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发,在其出租屋内被抓。经查,2009年5月11日至6月11日,周女士先后4次雇佣他人,从山东非法大量购买多个品牌香烟,并运至江都销售,香烟总货值达595237.5元,法院依法判处周女士缓刑。

  但是后来调查表明,周女士被抓后隐瞒了其他违法行为。据了解,从2007年1月至3月,周某从山东苍山的宝庆超市和银座超市等处,多次大量收购多个品牌香烟,通过“包车运送、长途客车夹带、自带”等方式,运至扬州市江都区,由周女士接货并加价销售,烟款总货值近100万元。

  此外,缓刑期间,周女士还打电话让侄子在外地躲避一段时间,于是周某便外出打工,公安部门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我根本不知道这是违法的,也不知道已经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2010年,周某回家办二代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抓获。周某称,自己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懂法。在庭审中,周某还声称:“我从中一分钱也没赚,从超市买的时候什么价,给她就是什么价。”周某还称自己从中未获得过任何利益,帮姑姑收购香烟,纯粹是因为感恩。

  7月10日庭审中,周女士几度落泪,当得知按照相关法律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刑8-10年时,嚎啕大哭。她说,自己已经年近50,家里还有一个8旬老母,自己贩卖香烟完全是为了生存,所卖香烟也都是真烟,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女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周女士姑侄二人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周女士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二千元;判处其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

  【专家提醒】

  回收的香烟可能是销赃物品

  江都检察院相关检察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监督管理。”这表示。除了当地烟草批发企业,其他进货渠道都是非法的行为。

  因此,检察官提醒一些烟酒店的业主,一些通过回收转售的名烟,可能是销赃物品,烟酒店和消费者都应谨慎对待。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高德立表示,回收香烟的烟酒店,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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