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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草专卖零售准入退出

2012年03月3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老生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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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渐趋成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许可申请逐年上升。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申请者符合合理布局等相关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槛不会太高。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个县级局层面,每月新办证户数就能达到40-50户以上。大量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入市场后,加大了卷烟零售从业人员的竞争压力,对于一些依赖卷烟经营为生的弱势群体来说,也是一种伤害。而且,随着受管理群体的不断壮大,每个片区的卷烟零售客户数量基本达到饱和,而从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守法经营意识不强,使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工作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在卷烟零售退出环节,部分卷烟零售客户因为经营业绩不善等因素而停止卷烟经营业务时,未能及时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相关手续,给许可证监管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我们专卖执法部门的通俗说法里,有一类零售许可证状态叫“睡眠状态”,即这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尚处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但是,其持有人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停业手续、或者是证件持有者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一段时间内未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经过注销登记并公告后才算完全退出。如果“睡眠状态”许可证过多,对于目前比较紧缺的行政许可资源来说,就是一种最大的浪费。尤其是一些相对较适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地段,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人员较多,部分持证者将自有证件“睡眠”,的确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和退出机制还有待完善。笔者建议,在烟草专卖零售准入环节,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我国的立法原则中,便民原则是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是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机制的相关规定还是存在一定缺陷,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真正实现方便于民。很多地方的专卖零售许可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人情证”、“黄牛证”。现实生活中,部分希望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但是又办不了零售许可证的人,在烟草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下,办理了“人情证”;还有一部分人则是利用自有房产地段较好等优势,在不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前提下,先办理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揽租,获取相应的利益,就是所谓的“黄牛证”。出现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零售许可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资料完整度审核及现场勘查的相关规定,完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二、很多零售客户前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是因为办证门槛降低、申办条件宽松、申领方便、卷烟销售利润可观这些诱人的条件。因此,烟草部门工作人员要客观宣传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吸烟有害健康等社会宣传,积极做好社会群体的引导工作,避免民众盲目进入卷烟零售行业,造成零售经营业务从业人员过于饱和,市场竞争恶化,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环节,笔者认为烟草专卖部门的“宽进严出”程序还是有些不合理的。零售客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是免费的,办证人员除了主动上门勘查等服务外,还额外“赠送”送证上门服务;但是在零售客户前来办理注销手续时,却还要等待专卖部门层层审核和批准其注销,最后再签署相关的纸质文档。正因为如此,很多零售客户都不要前来办理注销手续。

  另外,因为经烟大户的货源需求较大,在一些零售客户停业后,主动上门购买许可证进行套购卷烟。所以,专卖市场管理员会经常听到送货员反映有些零售客户只是收一下货,却从不开门营业,店堂也不再摆放卷烟进行销售。

  现阶段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退出环节手续繁杂、弊病较多。因此,笔者建议,在零售许可退出环节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专卖市场管理员、客户经理的日常市场走访检查活动,加强宣传,强调依法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完善“睡眠状态”证件恶意占有的救济措施,对于一些已经关门停业或者经营业务发生转变的,专卖执法人员及时对其进行取证,根据相关利害当事人的申请,报请上级专卖管理部门批准,公告三个月后予以注销。

  三、积极思考相应的惩处措施。银行、通信等单位都建立起了客户的信用数据库,这点烟草部门可以充分借用。根据对零售客户经营行为及持证行为的守法状况给出其信用登记,为日后可能建立的全民信用数据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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